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基礎工作
(二十四)加強價格評審,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審制度,加強價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健全藥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藥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透明度。建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地區間醫藥價格信息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要廣泛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藥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藥品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藥費用及付費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支付方式和費用談判機制的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醫藥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藥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定期開展醫藥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醫藥價格監督的長效機制,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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