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命名指南
為指導化妝品命名,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強;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超凡;換膚;去除皺紋等。
(二)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夸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于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類、燙發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于其他產品則屬夸大性詞意。
(四)醫療術語。如處方;藥方;藥用;藥物;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
(六)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能;紅外線等。
(八)庸俗性詞意。如“裸”用于“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十)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
(十一)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二、可宣稱用語
凡用語符合化妝品定義的,可在化妝品名稱中使用。在化妝品名稱中推薦使用的可宣稱用語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發用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屑;柔軟等詞語。
2.護膚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后修復等詞語。
3.彩妝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詞語。
5.芳香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妝品名稱可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詞語。
如健美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詞語。祛斑類化妝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詞語。
三、本指南是對化妝品名稱中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的原則性要求,具體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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