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的張建華是一個網癮少年的父親。3年前,他13歲的兒子張瀟藝連續在網吧上網36小時后,從一座24層高的高樓“飛”身而下。
在網癮防治專家張春良和律師李剛的幫助下,張建華走上了訴訟之路,先后把游戲制作商和銷售商推上了被告席。但是,張建華得到的結果卻令他心寒。
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張建華要求游戲制作商賠償200萬元的訴訟請求。而張建華起訴游戲銷售商的案子,則因為張瀟藝在網吧玩的魔獸爭霸是盜版產品,法院認為起訴主體有誤,而以撤訴告終。
之所以會是這樣的結果,張春良歸之于“目前法律上存在太多的空白”。
難點之一
讓人成癮是否屬于產品缺陷
“人體健康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上的健康,網絡游戲本身所具有的讓人成癮的特征,就是一種產品缺陷,游戲制作商應該對此承擔產品責任。”張春良向記者表明了他的基本看法。
按照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一個產品的生產者須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在其產品存在缺陷、不具有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產品質量與其表明的質量狀況不符等三種情況下,必須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然而,要讓法院直接認定某款網絡游戲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并判決網絡開發商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這在當前是很困難的。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告訴記者,在一般理解上,產品質量法并不適用于網絡產品,網絡產品應由出版法調整。“如同我們不能指控某本黃色小說的質量不合格一樣,我們也不能說某個網絡游戲產品質量不合格,頂多只能說它的內容不健康。”
事實上,正如劉德良所言,目前政府有關部門對網絡產品的管理也是從網絡產品的出版方面來進行的,如已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管理條例》等,均明確規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內容。
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規定了非法出版物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基本上沒有涉及到出版商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且,當前較為全面規定產品民事責任的法律只有產品質量法,加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與產品質量法配套實施的,如果網絡游戲產品不適用產品質量法,那么,網絡游戲消費者也就難以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全面保護。
難點之二
精神自主能否成為消費者權利
張春良認為,網絡成癮患者向網絡開發商索賠,提出了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消費者有無精神自主權,即消費者是否享有其精神獨立、不被誤導的權利。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其中與精神有關的僅有一項,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顯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消費者的精神自主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那么,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是否享有精神自主權?
對此,劉德良認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權利的規定來看,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與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是并列的,彼此獨立,因此,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主要是指不受物質力量的侵犯,而非指不受精神性力量的侵犯。
“如果當初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確認消費者享有精神不被誤導的權利,那么張瀟藝案的勝數就非常之大了。”張春良認為,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可能預見到今天網絡世界的狀況,不過,作為法律與時俱進的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該考慮這個問題。
“精神的問題必須通過精神解決。民法只能解決物質利益關系,不能越位去解決精神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認為,保護消費者的精神不受誤導,應由出版法等行政法律來處理,因為這是政府的一個管理問題。
難點之三
訴訟成本高昂調查取證困難
由于游戲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廣州等有限幾個地方,各地往往沒有分支機構或者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一打官司,按地域管轄權規定,玩家們就得到游戲公司總部所在地去打官司,成本和時間代價高昂。
“管轄根本不應該是個難點。”李剛說,網游損害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可以按照訴訟法關于侵權訴訟的規定確定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所在地不是方便的訴訟地,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又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網絡游戲狀態下,任何上網地都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生地。
邵德海也建議,將地域管轄權改為原告所在地為宜。
“但是在現實中,由于種種關系,家長需要證明孩子的問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在目前我國相當多的法院對網游案件采取回避態度的情況下,往往對此類案件設置種種障礙,不予受理,才造成了管轄之難。”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宇告訴記者。
王振宇認為,理論上,家長可以通過心理學家、醫學家以及醫院等專家和機構提供專家證言證據。“但實踐中,我國對于網癮的心理學、醫學研究水平落后,這類證據往往難以取得,即便取得了也難以被法官所采納。”
一些網癮少年的家長告訴記者,他們之所以沒有選擇訴諸法律,是因為他們不知道該如何取證。比如,如果孩子是冒用大人的身份進入了游戲,又該怎么從身份上證明實際上是孩子在玩游戲?即使證明了某網游中確實存在色情、暴力等不良成分,由于我國對暴力和色情的標準缺乏明確界定,又該如何證明其對未成年人有害?
李剛認為,要證明某一游戲的暴力或色情已經構成對未成年人的危害,這一點不是說完全做不到,而是對受害人個體而言難度太大,成本太高。
專家支招
盡快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網游受害者大量存在卻無人提起訴訟,這種怪狀如何破解呢?
李剛認為,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同時鼓勵代表人訴訟,允許團體訴訟,即允許保護消費者團體和未成年人利益團體直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允許法院判決懲罰性賠償金,加大懲罰力度。
邵德海認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我國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彌補和修改。
他建議,將民法通則里的人身權明確延伸至網絡游戲中,即玩家在網絡游戲中扮演的角色,由于是真實玩家在網絡游戲里的映射,是玩家在網絡游戲里的化身,因此同樣享受明確的人身權、名譽權等不受侵犯的權利。將物權法的保護明確延伸至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和道具中,當然是特定環境下的物權,類似于股票、債券和期貨。
“在以上兩條法理基礎調整工作完成的情況下,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做。”邵德海說。
很多網絡游戲制造仇恨,設置搶劫、劫獄、懸賞殺人,人為制造通貨膨脹、使玩家財富大幅貶值,還搞網絡游戲傳銷等,這些不良行為的危害性已經上升到觸犯刑法的程度。而網絡游戲的盜號、盜裝備之所以泛濫成災,就是因為巨大的需求下違法成本卻可忽略不計。“因此,我認為應該將刑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網絡游戲公司的一些不良行為和網絡游戲玩家之間的一些不良行為上。”邵德海說。
“同時需要將管理范圍擴大到網絡游戲的還有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邵德海說,這樣就可以對游戲公司欺騙性銷售游戲道具、刻意制造通貨膨脹謀取暴利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可以要求網絡游戲公司妥善保護玩家的虛擬財產,不得進行強迫性買賣甚至蠻橫銷毀玩家虛擬財產等行為。
邵德海認為,同時需要修訂或增加司法解釋的還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以便將那些未主動區分未成年人、但又很容易被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游戲產品,納入被監管范疇。(記者 王曉雁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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