拇指粗細的扣件飛進陽臺,正中在母親懷抱中熟睡的三個月大的嬰兒導致三級傷殘。嬰兒的父親認為,砸中寶寶頭部的扣件,是從對面的工地上飛來的,遂以寶寶作為原告,將承建該工程的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各種費用共計552947.9元。12月29日,寶寶的父親羅宣勇拿到了一審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1歲小寶寶羅森勝訴,被告方——工地施工方賠償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548873.9元。
本案在開庭審理時,被告方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可致傷小羅森的物件是其建筑工地所用的鋼模扣件,對原告方所作的相關鑒定及支出的費用的真實性也表示認可,但認為其作業建筑物第10層與原告受傷的地點水平距離46.41米,夾角35度,斜長距離56米,即使有物品掉落,也只能落在半徑4米的范圍內。同時,貴陽市南明區建筑施工管理站、貴陽市南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別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認為被告在建工程的材料不可能落到事故發生的位置。據此,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方不應該承擔責任。
南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羅森被高空墜落物件致傷,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該類特殊侵權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原告能夠證明所受損害是被告的物件所致,就能推定被告存在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而被告也不能簡單地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而兩份書面“情況說明”,不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兩份“情況說明”并不影響對該案的損害事實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法院認定,原告所受損害是被告在建房屋上的物件脫落所致,被告是在建房屋的承建者,應對物件脫落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羅森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等費用共計548873.9元。(廖波)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