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銀川市民張建民為救在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的哥哥,瞞著丈夫梁興和與女兒,將一個腎捐給哥哥。此前,51歲的張建民與哥哥曾在第四軍醫大學配型成功,但考慮到她患有高血壓,膽囊也因病切除,梁興和根本不同意妻子捐腎。
2008年3月,梁興和與女兒以知情權受侵犯為由,將交大一附院起訴至雁塔區法院,兩人分別索賠精神撫慰金10萬元。10月,雁塔區法院一審駁回父女倆的訴求,后梁興和上訴至西安市中院。
情理:“我真的很愛她,可很難過”
昨日上午8時許,站在西安中院門口,梁興和眼神疲憊,不住用手搓臉,“唉,事情鬧到這個地步,我必須像秋菊一樣堅定地走下去。”但隨后,他聲音又小下去:“我和妻子青梅竹馬,我真的很愛她,可她怎么能……好難過……”說著說著,他有點哽咽。這已經是他第三次來到西安。
梁興和說,手術后這一年,妻子的身體狀況大不如前,當初正因為考慮到術后的風險,他才一直阻撓妻子捐腎,可沒想到還是捐了。如果事先家屬享有知情權,那么也就能為今后的生活做好準備,而不是要面對巨大的壓力。
昨日上午9時,案件在西安中院開庭。
焦點:是否需要家屬同意?
交大一附院委托律師認為,醫院在進行活體移植手術前,已充分征求捐獻者意愿,也簽署了能夠證明張建民是自愿捐腎的“捐獻同意書”,這遵照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簡稱《條例》)19條的相關規定。
梁興和的代理律師宣偉認為,《條例》也規定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遵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而這個規范,就包括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其中明確指出,醫療機構在摘取活體器官捐贈者所同意捐贈的器官前,應當充分告知捐獻者及其家屬。
交大一附院代理律師稱,《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但《暫行規定》屬于衛生部頒發的行業法令,兩法相悖之處應以前者為準。宣偉認為,《暫行規定》既然沒有廢止,所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應遵循。
倫理:親情大愛或家庭和睦?
“如果知道妹夫不同意,我也不會要妹妹的腎。”昨日下午,張建民腎臟的接受者——她的哥哥張建國在電話那頭說,妹妹和妹夫因為這個事情鬧矛盾,自己十分難過。
跟帖網友分成了兩派。力挺張建民的網友說:“妻子的這種義舉讓我欽佩,丈夫應當控制情緒好好照顧她才對!”但更多網友則說:“親情大愛固然重要,但不應以家庭和睦作為代價,張建民這種行為值得稱贊但不值得發揚。”(《華商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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