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法院近日對一起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廈門3家醫療機構因存在醫療過錯導致嬰兒夭折,被判賠償47.5萬元。
2008年4月27日,廈門集美區張先生剛滿7個月的男嬰因身體不適,送到村衛生所就診,被診斷為呼吸道感染。經治療,患兒病情未見明顯好轉。
29日,張先生帶兒子到廈門市第二醫院就診,診斷病情為上呼吸道感染,醫生給患兒開藥治療。
29日下午6時,張先生將兒子送往廈門中山醫院處急診,在緊急搶救3小時后,男嬰不幸夭折,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
同年5月,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這3家醫療機構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4萬元。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3家醫療機構無法舉證證明其診療過程中存在的上述過錯與患兒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可以推定該因果關系成立。3家醫療機構在診療中均有過錯,造成了患兒死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令,3家醫療機構依據其過錯大小,對張先生的各項損失分別進行賠償:村衛生所判賠26萬元,第二醫院判賠19萬元,中山醫院判賠2.5萬元。(鄭良、倪斌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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