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全州縣病人謝某在當地一家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從4樓病房窗戶墜地摔死。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作出判決,認為醫院對病人謝某的死亡具有過錯責任,依法負擔6.3萬元的部分死亡賠償。
2007年6月23日,全州縣襪廠退休職工謝某因病到當地一家醫院住院治療,其72歲的母親王某隨同護理。6月27日中午,謝某在床上輸液時,母親王某離開病房上廁所。幾分鐘后,上廁所回來的王某發現女兒不見了。隨后得知女兒從4樓病房的窗戶墜地摔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和家人認為,謝某住院治療數天后,醫院已將二級護理改為一級護理。既然護理費用提高了,就應該加強護理。謝某從病房窗戶墜地死亡,與醫院疏于管理有關,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醫院認為,病房窗戶欄桿有1.5米高,謝某是爬過欄桿跳樓的,是一種自殺行為,因此謝某之死與醫院沒有關系,醫院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和家人為此將醫院訴至全州縣人民法院,索賠謝某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21萬多元及精神撫慰金。
全州縣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認為謝某因病在醫院住院治療,醫患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事發當天,謝某從4樓病房窗戶跌下地面致死,說明醫院對謝某在治療中的護理監視上存在缺陷,沒有盡到安全有效的服務,對謝某死亡具有過錯責任,依法應負部分賠償責任。
同時,因為本案是一個醫患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謝某家屬、醫院在本案中均有違約過錯行為,因此謝某家屬也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因此判決如下:一、醫院賠償謝某家屬經濟損失21萬多元的60%,即12萬多元;二、駁回謝某家屬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醫院對此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謝某作為醫院的病患者,醫院應當對其負有醫療、護理和監管的義務。謝某住院治療期間,在病情加重后二級護理變更為一級護理的情況下,突然攀爬窗戶墜樓身亡,該結果雖然是謝某自身所造成,與醫院的治療行為沒有直接關系,但與醫院護理行為存在缺陷、監管行為不到位有一定的關系,因此,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作出終審判決:一、維持縣法院判決第二項;二、撤銷縣法院判決第一項;三、醫院擔責30%,賠償王某和家人經濟損失6.3萬元;四、駁回王某和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五、兩級法院共收取案件受理費7446元,由醫院負擔2233.80元,王某及家人負擔52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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