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位女市民因身體不適,到當地某醫院就診。醫院懷疑其雙乳腺有癌變,予以手術切除。不料4年后,這位女市民經過多次檢查,最終被確認并未患上乳腺癌。歷經多年的身體、精神折磨,該女市民最終選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近日,柳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醫院診療行為有過失,應賠償女市民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6.2萬余元。
患者生病 被切雙乳腺
柳州市民林女士是柳州一家企業的退休職工,今年49歲。1998年3月,林女士因為身體不適,到轄區內的一家三甲醫院看病,被診斷為雙乳腺小葉增生。隨后的兩年多時間,林女士一直因此疾病,多次到醫院門診就診。2000年9月,林女士又因雙乳脹痛、壓痛而再次到醫院門診看病,當時醫生得出的診斷為:雙乳腺增生癥,惡變,建議手術治療。當然,醫生還對林的病情留著疑問,在病歷“惡變”字樣旁邊,打了個問號。
林女士卻因為醫院的診斷而心慌,同年10月8日住進這家醫院治療。入院當天,醫院方面還是認為林的雙乳腺有包塊,但其性質待檢查,以確定究竟是屬于乳腺小葉組織增生,還是乳腺纖維瘤。與此同時,治療醫生的觀點也有兩種,一名梁姓醫師的確定診斷為:雙側乳腺小葉增生癥;另一名韋姓醫師則提出,依據患者病史及身體檢查,乳腺小葉組織增生的可能性比較大,“但不排除其他病變,最后確診有待手術后病理診斷”。
然而,即使在醫生對林女士的病情存在疑問的前提下,醫院還是在2000年10月13日,手術切除林女士的雙乳腺。此后,林女士陷入無盡的痛苦之中:從出院后一直到2004年,她先后10余次到醫院看病,原因都是覺得胸部疼痛難以忍受;最終,林的雙乳皺縮,除了身體的病痛外,隨之而來的是精神上的煎熬。
兩份鑒定 兩種結論
2004年12月,林女士又一次到接受手術的醫院進行細胞學檢驗,這一次的診斷結果讓她大吃一驚:乳腺細胞刮片上根本沒有發現癌細胞。
2007年4月,林女士又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提出申請,要求鑒定醫院在診療她的雙乳小葉增生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或過錯。明桂司法鑒定中心得出結論,認為某醫院在林女士住院期間,手術前未做相關檢查以確診雙乳有無癌變,即施行雙乳腺切除,違反醫療程序、醫療原則,存在完全過錯,致使林女士構成7級傷殘。于是,林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經濟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醫院申請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柳州市醫學會最終認定,醫院的行為并不構成醫療事故。兩份不同的鑒定,兩種不同的結論,法院該如何裁決呢?
法院裁決:醫院有過失,應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被告醫院的兩名醫師得出兩種診斷結果,屬于對林女士病情診斷不明確;其次,被告醫院在沒有對林的病情進行病理檢查確定是否惡變時,即施行乳腺切除手術,違反醫學治療原則,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第三,被告在手術同意書上寫的是病情是“雙側乳腺病”,乳腺病是中年婦女的常見病,但為何要進行手術治療,醫院沒有對林女士及親屬盡到告知和知情同意義務。
法院還指出,被告醫院是在懷疑林女士的乳腺有惡變情況采取治療手段,但卻未對后者的乳腺進行病理檢查確定為惡性,即進行雙乳腺切除手術,這一行為違反醫療程序和醫療原則,對林的身體造成傷害,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柳州市醫學會的鑒定雖然認為此事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確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由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林女士的損失。醫院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柳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楊建林 柳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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