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院在接生過程中存在失誤,造成一名新生嬰兒腦癱,并由此引發了一場醫療訴訟。近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曲阜市某醫院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2007年10月,家住曲阜市的王玲(化名)來到曲阜某醫院進行分娩,產前經檢查,王玲產道內寬外窄,于是進產房前王玲家人向醫院提出進行剖腹產手術。但醫院未同意剖腹生產的要求,而是建議給予經陰試產。經勸說后,王玲和丈夫簽字表示同意,但分娩時發生難產,醫院大夫采取人工呼吸、吸氧、氣管插管等搶救措施雖使嬰兒出世,但卻造成了嬰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頭皮血腫,出院后身體一直不適。
2008年5月,王玲帶著孩子文文(化名)前往外地一家醫院住院治療三個月,經診斷文文為腦性癱瘓。同年9月,經權威部門鑒定,在這場醫療事件中,產婦在分娩過程出現胎心率異常時醫院未意識到胎兒窘迫存在,未能及時停用縮宮素,也未能及時邀請兒科醫師到場協助搶救,以致造成文文一級傷殘。
獲悉孩子患病原因后,王玲和丈夫向醫院提出賠償,遭到醫院拒絕,于是王玲和丈夫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文文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要求該醫院賠償醫療費、殘后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曲阜市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兒的損傷存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二級乙等醫療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判決曲阜市某醫院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王秀華 孔祥翔 王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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