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慶市某汽車銷售公司工作的董某(射洪人)可謂最悲喜交集的新郎:歡天喜地娶得美人歸,然而在送入洞房儀式上,卻被煙花射傷左眼,不但沒進成近在咫尺的洞房,還先后被送到遂寧、成都治療,最后左眼視力受到影響,落下個5級傷殘。憤怒不已的新郎將煙花生產廠家、煙花爆竹專營公司和個體銷售商全部告上法庭。
煙花傷人 新郎左眼受傷
去年2月12日,是董某的大喜之日。當天中午,董在射洪縣城某餐廳舉行了隆重的結婚典禮。
當日下午4時,熱心的弟弟從超市買來了某品牌煙花。當晚9時許,親朋好友們集中到董家樓頂燃放煙花,舉行“送入洞房”儀式。其他親朋好友則在樓頂觀看。主角新郎、新娘自然站在人群的前面、距離煙花燃放處8米遠的地方觀看。
夜空火樹銀花,樓頂人聲鼎沸,場面壯觀氣派,人群中傳來陣陣歡笑。然而煙花突然向人群方向射來,董的左眼感到一陣疼痛,“哎呀,我的眼睛!”慌亂的親朋好友馬上把董送往射洪縣人民醫院救治。
由于傷情嚴重,董又被急轉到遂寧市人民醫院,后轉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急診科進行搶救、醫治。出院后,董的視力受到影響。后經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董為5級傷殘。
無人擔責 新郎起訴索賠
煙花本該往空中射,怎么突然朝人群方向射來?經權威部門鑒定,該煙花為不合格產品。隨后,新郎多次找到該煙花的個體銷售商、生產廠家進行協商,得到的答案均是“與我無關”。
去年10月6日,董將煙花個體銷售商、生產廠家訴訟到射洪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180587.69元。法院在審理中,根據被告個體銷售商的申請,追加煙花爆竹專營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
在法庭上,董訴稱:我燃放煙花操作正常,燃放的煙花經權威部門鑒定為不合格產品,因此三被告應賠償自己的損失。
煙花生產廠方辯稱,他們生產的煙花均是檢測合格的產品……原告不按說明進行燃放和保持觀看距離,應自行承擔后果;煙花爆竹專營有限責任公司辯稱,煙花質量問題責任在廠方而不是在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對公司的訴訟請求;個體銷售商辯稱,他的產品是從專營公司調撥來的,銷售時向消費者說明了操作情況的,本案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應由生產廠家承擔責任,原告方違規操作,不能要求其賠償。
法院判決 三被告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如下認定:三被告作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其不合格產品給第三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均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生產廠家承擔40%的責任,專營公司和銷售商各承擔15%的責任,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方在不具備燃放和觀看條件的樓頂燃放煙花,未按說明采取相應固定措施燃放、未在距燃放點30米外觀看,未做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三被告共賠償原告115913.73元損失費。
一審判決后,各方都服判息訴。(華西都市報 魏貴益 胥學奎 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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