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城鎮職工變成居民、從在家務農到單位打工,這些市民的醫療保險關系該如何界定,身份變換時醫療保險待遇如何享受?昨日,成都市勞動保障局下發了《關于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特別提出,無論身份如何變化,一個自然年度內的報銷金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身份變換這樣享受醫保
職工——居民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參保時間累計滿三年)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以個體身份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也可以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接續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效前,可以個體身份繼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當年12月31日中止。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額補助繼續使用。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不足12個月的,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中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繼續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職工——農民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轉入綜合保險,應中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與綜合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連續繳滿6個月的,按規定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轉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綜合保險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余額繼續使用。綜合保險繳費時間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合并計算連續繳滿12個月后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居民——農民工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隨單位參加綜合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額補助繼續使用。重復保險期間入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綜合保險繳費時間滿6個月的,按規定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綜合保險繳費不足6個月,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人員,符合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綜合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享受綜合保險醫療待遇。
住院時身份變換這樣報銷
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保險關系發生變化,保險待遇以保險關系變化后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起始時間為準,按相關規定分段計算。其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出院后三個月內到參保關系所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保險關系發生變化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綜合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的醫療費,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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