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2日電 浙江省縉云縣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仙都摩崖題記石刻“鐵城”遭《大旗英雄傳》劇組破壞一事日前終于有了定論。縉云縣文廣新局決定對《大旗英雄傳》劇組處以2萬元的罰款。《法制日報》今天刊發題為“石刻門罰單能否震懾影視襲景”的文章稱,這一并不是很嚴厲的處罰反映了法律的軟弱和無奈。
文物部門稱已是法規處罰上限
浙江省縉云縣文化廣電新聞管理局執法大隊一位負責人表示,由于《大旗》劇組未經審批擅自進入全國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影視拍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局根據《文物法實施條例》,對劇組作出了上述處罰。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按照有關條款,罰款2萬元已是處罰的上限。
有關法律界人士指出,管理學上有個著名的“馬特萊法則”,說管理好20%的骨干力量,就可以帶動80%的多數員工———這個“二八法則”就是綱舉目張的示范效應。在精英話語和坊間民意的督促與警醒下,“大旗事件”已經不單純是一個孤立的個案,有更多的劇組和風景區正在靜觀事態發展。如果說“大旗事件”的“判決”就是一個關乎公共事件的“案例判決”,它必然對類似行為作出直接的價值引導。而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為“毀壞國寶”埋單的上限只是區區2萬元,能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恐怕令人堪憂。
記者還了解到,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大旗英雄傳》劇組馬上繳納了罰款,同時主動拿出6萬元作為當地文物保護經費。這不禁從另一面反映了法律的軟弱和無奈。(李建平)
《法制日報》評論:罰單讓誰蒙羞
文物部門對《大旗英雄傳》劇組“石刻門”事件開出2萬元罰單后,引來的是一片噓聲。
聯想到前不久《無極》劇組因破壞碧沽天池被罰9萬元的消息,人們不禁要問:如此低廉的過失成本,能懲戒破壞景觀和文物的當事人嗎?能震懾“影視襲景”的后來者嗎?
也許執法部門也有苦衷,處罰須于法有據,且已經執行了處罰規定的上限。
無論是2萬元,還是9萬元,都讓人感到有什么被羞辱了,是公眾良知,還是媒體輿論,是執法部門,抑或是法律本身?
據說,摩崖石刻無價,因為它是不可復制的珍稀文物;據說,碧沽天池恢復原有的生態要長達幾年,因為環境生態有自身生長的節奏。名勝文物是文化與歷史的一部分,因為貴乎稀有,所以人們珍重;因為珍重,所以它被損毀時,人們才感到痛惜和憤慨。人們不僅要求當事人為自己的過失付出代價,也期許對后來者有所震懾。而這,正是法律所要和所能承擔的功能:懲前毖后。
如果是法律的軟弱,是否應當加以修改呢?法律公正的尺度就是過罰相當,罰與過之間的動態調整,就是法律漸進的過程。
這并非苛求,僅僅是為了名勝文物不在視線中消失,為了法律和良知不再因為無奈而蒙羞。(余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