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加強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
(二)接觸皮膚、粘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
(三)各種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
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不得重復使用。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具體措施,保證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診療環境條件、無菌操作技術和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符合規定要求,對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進行控制。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隔離技術規范,根據病原體傳播途徑,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的具體措施,提供必要的防護物品,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加強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和耐藥菌監測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及時診斷醫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醫院感染監測制度,分析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并針對導致醫院感染的危險因素,實施預防與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發現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的暴發,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徑,采取有效的處理和控制措施,積極救治患者。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經調查證實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所在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衛生部:
(一)5例以上醫院感染暴發;
(二)由于醫院感染暴發直接導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醫院感染暴發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進行報告:
(一)10例以上的醫院感染暴發事件;
(二)發生特殊病原體或者新發病原體的醫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醫院感染。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發生的醫院感染屬于法定傳染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暴發時,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徑、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傳播和感染范圍的擴大。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應當根據情況指導醫療機構進行醫院感染的調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組織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四章 人員培訓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重視醫院感染管理的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制度,充分發揮醫院感染專業技術人員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院感染專業人員崗位規范化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醫院感染專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相關法律法規、醫院感染管理相關工作規范和標準、專業技術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醫院感染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的專業知識,并能夠承擔醫院感染管理和業務技術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務人員應當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方面的知識,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規范和要求。工勤人員應當掌握有關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基礎衛生學和消毒隔離知識,并在工作中正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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