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
(四)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的監測工作情況;
(五)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存在醫院感染隱患時,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暫時關閉相關科室或者暫停相關診療科目。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和對醫院感染暴發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范;
(二)未設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
(四)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范和隔離技術規范;
(五)未對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
(六)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或者發生醫院感染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造成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院感染暴發事件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后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者入院時已處于潛伏期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二)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三)醫院感染暴發:是指在醫療機構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時間內發生3例以上同種同源感染病例的現象。
(四)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滅菌:殺滅或者消除傳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細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機構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部門歸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采供血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源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頒布的《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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