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新東方”的三個“為何”
賭場為何設在邊境線?
“ 新東方”賭場的開設位置安排得十分巧妙。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告訴記者,10多年前,“新東方”賭場曾開在中國瑞麗江的江心島上,該島是中緬兩國的國界線所在地。而現在的“新東方”賭場,如木瓜壩“新東方”賭場的開設地離中緬邊境線僅200余米。據此可以證實,賭場的開設者知道其行為違法,而精心選擇開設地點,企圖達到逃避我國法律制裁。本案許多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決定了它絕非一起單純的國外犯罪案件,而是一起涉及中國和緬甸的跨國犯罪案件,賭場開設者的違法目的昭然若揭。
員工為何佩戴五色牌?
“新東方”賭場從最初的租借他人賭廳,發展到兩個專門的酒店式賭場;而且賭場內部設有人事部、財務部、網絡部等多個部門。
讓人奇怪的是,所有賭場的員工胸前都佩戴顏色各異的工作牌,原來,賭場的開設者譚雄及兒子譚志偉、譚志滿等家族成員與賭場的管理人員、賭場一般工作人員之間,形成了一個等級森嚴、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的犯罪組織。除賭場的開設者及其家族成員具有特權外,其他員工依照職務高低分為5個層次,分別佩戴紅、黃、藍、綠、白5種不同顏色的工作牌,以示不同的身份與地位和義務。
20名被告人為何分三等?
根據賭場內部員工的地位與作用,決定了20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輕重。所以追究本案被告人刑事責任,分為3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賭場的開設者及其家族成員。他們屬于賭場直接獲利者,全面參與賭場的組織與經營。如譚志偉、譚志滿、薛漢蘭、陳世均、譚新初即屬于此種類型的人員。第二個層次是賭場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們在賭場中擔任各個部門的負責人,是賭場得以有序運轉的中堅力量。第三個層次是具有一定管理權限,為賭場的運轉在外部提供網絡、資金的接轉等幫助工作的人員。如周光明、宋保亞即屬于此層次人員。
四、邊境難阻網絡賭博
“新東方”賭場老板香港人譚志偉和譚志滿兄弟倆早年到香港創業時,就認準了賭博這一特種產業。開始時,他們只是租借場地,開設了一個規模很小的賭坊。后來,不斷擴張,鼎盛時期,中高層管理人員有20余人,旗下員工達到了3000多人。
歷年我國公安機關打擊賭博的報道和通報中,都能見到“新東方”賭場這個跨境賭博集團的名字。
我國司法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了解到,譚志偉、譚志滿兄弟倆和譚新初長期跟隨譚雄(另案處理)在與中國毗鄰的緬甸聯邦邁扎央、木瓜壩等地開設賭場,吸引大量中國公民參與賭博。“新東方”賭場高層20個管理者在這個龐大的賭博網絡里,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保證賭博網絡的正常運轉。
司法機關還了解到,陳世均、雷道敏、何慶榕、楊蓮紅、閔瓊慧、蔣芹、段繼忠、
張麗、張櫻等人分別在“新東方”賭場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管理賭場的不同部門,維持賭場的正常運轉。
周光明在“新東方”賭場網絡部從事管理工作,積極參與賭博網絡的建設和維護。熊敏為謀取非法利益,為“新東方”賭場開發設計了賭博網站,并參與該網站的網絡維護。薛漢蘭、任慧琴、楊榮敏、李凱邦長年在深圳、瑞麗等地,利用賭場員工的身份證在各銀行開設賬戶,為賭場投入的賭資進行轉賬服務,僅他們4人接轉資金總額就達14.6億余元。
康正龍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瑞麗市支行勐卯分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賭場違法開設銀行賬戶數百個,并為賭場資金的接轉提供便利。宋保亞承接賭場賭客的機票銷售,從我國違法租用網絡線路,架設網橋,傳輸賭博網站的網絡信號,為賭場的賭博提供便利。
“新東方”賭場充分利用互聯網的高科技
優勢,在互聯網上開設了多個賭博網站進行網絡賭博,并秘密將網站服務器托管到廣州、東莞等地。其中一個網站自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間,注冊用戶5198個,流入參賭資金86.87億余元,獲利人民幣2億余元。
今年8月中旬,昆明市檢察院派出4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對發生在邊境的這起目前最大的網絡賭博案的公訴。
法官認為,此案是目前我國最大的一起跨國網絡賭博犯罪,由于特殊原因,有關部門不愿意透露這起網絡賭博犯罪的更多細節,我們也不能對細節作公開報道。
昆明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譚志偉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00萬元;其弟弟譚志滿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萬元;另外18名被告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譚志偉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譚志偉等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開設賭場,長期從事犯罪活動,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的犯罪后果,屬情節嚴重,均構成開設賭場罪。“新東方”賭場雖然開設在緬甸聯邦境內,但其主要客源為中國公民,參與的賭客投注行為多發生在中國境內,賭場工作人員的來源、網絡線路的秘密租借、車隊的設立、賭客的接送、銀行資金的接轉、網絡服務器的托管與藏匿等均發生在中國境內。本案是部分犯罪行為和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跨國犯罪案件,已嚴重妨礙中國社會管理秩序,侵害中國的邊境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譚志偉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應由中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意見不成立。
11月18日,云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肖鳳珍 何贅 通訊員 馮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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