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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琳
涉嫌盜竊近5億美元的中國銀行兩名前支行行長許超凡、許國俊于5月6日被美國司法部門具體量刑。其中許超凡被判入獄25年,許國俊被判入獄22年。他們的配偶均被判處入獄8年。此次美國司法機構為“二許”具體量刑,意味著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上,這宗震驚了世界的貪污大案已經暫告一段落。
2001年,“二許”被發現與前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一同盜竊中國銀行資產,總額高達4.83億美元。案發之前,三人均已外逃美國。在中方的強烈要求之下,美國司法機構拘捕了余振東等嫌犯。但由于中美兩國并未簽署引渡協議,余振東等人遲遲未能移交中方。在進行了長達3年的談判之后,美國終于同意采用引渡替代措施遣返余振東。而這還是在余振東自愿選擇回國的基礎之上才達成的個案協議。余振東由此成為第一名由美方正式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嫌犯。余后來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有學者曾將此稱為“余振東模式”。但事實上,這一模式無法復制,也難以效仿。中國雖然對余振東行使了司法主權,但依照中國的法律,12年徒刑與貪瀆4.83億美元之間顯然并未實現“罪刑相適應”。而這一極為特殊的判罰,其實源自中美兩國在遣返余振東之前就已達成的共識——為換取余的回國,中方于量刑權上迫不得已作了退讓。
所以說,余振東案對于打擊外逃貪官而言僅僅是個特例。雖然此前中方對美國移交許超凡、許國俊等經濟嫌犯仍然抱有些許期待,但事實上,沒有這些嫌犯的自愿選擇歸國,遣返或引渡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
中國的嫌犯卻在美國受審領刑,這在普通公眾的眼里,無異于美國人在替中國懲治貪官,而我們卻只能袖手旁觀。由此帶來的惡果在于,刑法不能實現,贓款無法追回,民怨無法紓解。可以說,較之“二許”在美國接受司法處置給國人帶來的惡劣影響,之前中國為爭取余振東歸國受審所作出的司法退讓,恰恰是理性和務實的體現。
“二許”美國受審再次讓我們看清了打擊外逃貪官中的利益分歧。貪官的潛逃路線,總是從發展中國家外逃到發達國家。在打擊外逃貪官的司法協助上,發達國家擁有絕對主導權。基于這些發達國家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傳統,于引渡條約的談判中,他們往往提出“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禁止雙重歸罪”這三大原則。若中國為尋求引渡外逃貪官而頻繁作出司法讓步(尤其是承諾不判死刑),這對于國內整體的法治建設、法制統一和司法公信必將帶來深遠的傷害。同意對引渡回國的貪官不判處死刑,還將大大刺激貪污犯罪和貪官外逃。因為只要出逃成功,即意味著一條活路。
更何況,國際司法合作成本高昂,不僅圍繞“人”的談判困難重重,贓款移交同樣極其艱苦。在利益驅動之下,提供司法協助的發達國家多半會提出層層盤剝的利益要求。司法公正雖然是國與國之間進行司法協助談判的永恒主題,潛伏在這些冠冕堂皇的關鍵詞背后,卻是赤裸裸的利益訴求。
若要避免在打擊外逃貪官上的進退失據,除了鍥而不舍地利用國際法準則去尋求個案的妥善解決,更重要的,還是要痛定思痛,花大力氣立章建制,廣布法網,變傳統的“權力反腐模式”為“權利反腐模式”,盡最大努力遏制貪官的外逃。若“二許”美國受審能夠成功倒逼國內的廉政建設,這樣的教訓倒也算有意義了。
(摘自《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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