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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瓊
《半月談》雜志刊登過一篇文章,說是記者圍繞一些“民告官”案件,與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一起分析哪些行政機關容易成被告、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等,從中發(fā)現了長期存在的六大“機關病”。
這六大“機關病”分別為:一、超越職權,越俎代庖;二、疏于審查,許可偏差;三、輕視程序,導致被訴;四、濫用職權,后果嚴重;五、有責不盡,怠于履職;六、消極應訴,喪失權利。在此基礎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晉虎還進一步總結了這些“機關病”的成因,即:在主觀方面,一些官員認為,行政權是行政機關獨立使用的特權,不應受到其他機關的監(jiān)督,也不能適應司法監(jiān)督。在制度方面,有些行政機關內部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具體,責任不明確,問責機制不到位,致使敗訴案件屢屢發(fā)生。
找問題,分析原因,加以改進,當然是好事。但把問題總結到什么地方,卻是關鍵問題。“機關病”這個詞我們并不陌生,社會各界更是對此痼疾深惡痛絕。什么是“機關病”呢?確切的定義可能不好下,但現象我們倒是可以說出大堆,比如“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比如文山會海、官僚主義,比如相互推諉、人浮于事,還比如上班炒股、上班“偷菜”等“新現象”。說到底,大致要歸結為行政系統(tǒng)在運轉中體現出的壞作風、壞習氣和不規(guī)范的行為。針對這樣的問題,各地開出的“藥方”也有不少,比如早些年深圳等城市開展的“治庸計劃”,還有近來一些地方采用的暗訪密拍DV錄像,并在干部大會上公布等等。“藥方”雖不相同,但歸結起來,也都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治理之中,不在行政訴訟之列。
回過頭來,我們再來看“民告官”告的是什么呢?《行政訴訟法》說得很清楚,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半月談》的記者和太原中院的法官們總結“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將超越職權、疏于審查、輕視程序、濫用職權、有責不盡的行政訴訟對象都歸結成“機關病”,明顯是裝錯了筐。
行政侵權當作“機關病”,根本的問題就在于,超越職權等問題就直接成了行政作風問題,違法問題成了內部管理和內部機制問題,那對其的約束和治理方式也必然從權力制衡轉變?yōu)榱俗黠L整頓,比如主觀上要轉變觀念,要適應司法監(jiān)督,外部機制上要理順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問責力度等等。一旦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與各種“機關病”并列起來,那社會可能面對的權力侵犯就可想而知了。
(摘自《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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