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
民以食為天。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令世人震驚,也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關注。人們在為“三鹿奶粉事件”痛心的同時不禁要問:用什么才能保證我們最基本的需求———吃得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23日指出,針對“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重點做了8個方面的修改,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針對免檢制度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中國產品免檢制度始自1999年。設立該項制度的初衷原本是減輕企業負擔,但具備免檢資格的三鹿奶粉日前卻發生了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事件發生后,國務院于今年9月18日,廢止了對于食品的免檢制度。
1 抽檢制度
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修改原因:三鹿集團曾是國內最大的奶粉生產企業,三鹿奶粉曾是質檢總局公布的放心產品之一,也是免檢產品。但是這次“三鹿奶粉事件”恰恰表明免檢并不等于安全,檢驗手段的失效將帶來嚴重的后果。
有關人士表示,食品檢驗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監管部門不能放棄自己的責任。在質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應該一視同仁,對大品牌的監管甚至應更嚴,因為品牌產品影響力越大,受影響的人也就越多。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中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2 全程監督
各部門強調溝通配合
修改原因:“三鹿奶粉事件”的調查發現,問題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購過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發生后,原奶收購環節的“奶站”卻不明確歸哪個部門監管,奶粉生產源頭的監管是一個空白。
一些地方分段監管中存在各個環節之間分工不嚴格、多頭執法、責任不明、監管鏈條“斷裂”等問題,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強調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突出“全程監督管理”,即從源頭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修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3 預警機制
強化風險監測評估
修改原因:有媒體報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費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三鹿牌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問題,但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9月份才開始作為一個問題來處理。預警機制的失靈,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問題之一。
草案修改: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衛生部門要及時調整風險監測計劃,監測風險苗頭;同時強調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后續檢驗制度之間的無縫對接。
4 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統一標準
修改原因: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一些行業性的標準組成。
針對標準不統一等現象,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據介紹,現行的一些規定如饅頭必須是圓的、元宵直徑必須有多少厘米,像這樣的標準對食品安全沒有作用。
草案修改:草案三審稿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內容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統一的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
5 添加劑
禁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修改原因:三聚氰胺是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劑,卻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這已成為行業內公開的秘密。對違法使用添加劑和添加非法物質的監控不到位,是導致“三鹿奶粉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防止食品添加劑的不規范使用和濫用,三審對食品添加劑做了相應規定。
草案修改: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改,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范圍。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6 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瞞報
修改原因:報告制度在許多法律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有比較完善的規定,甚至規定報告必須在多少小時內進行。但“三鹿奶粉事件”中有關方面恰恰沒有實行這個制度。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重大事故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如果涉及兩個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責任調查。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召回制度
政府可令召回問題食品
修改原因:三鹿集團從今年3月份開始就陸續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統結石病的消費者投訴,集團也開展了一些調查,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團才召回部分市場產品、封存還沒有出庫的產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發現自己的食品有問題就應當主動召回。銷售的經營者發現問題,就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召回。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修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據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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