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碧抵發(fā)票 餐廳成被告 索萬元精神賠償被駁回
2008年11月20日 09:34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雪碧抵發(fā)票 餐廳成被告”追蹤
胡女士在餐館消費后,未要發(fā)票而獲贈一瓶雪碧。事后胡女士后悔,將餐館告上法院,認為餐館的非法商業(yè)行為給自己造成了精神損害,索賠1萬元。
昨日,東城法院判決駁回胡女士的訴訟,但對雙方的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
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巴云舫川菜店消費100余元,因未要求開具發(fā)票,獲贈了1瓶大雪碧飲料。但事后,胡女士自稱感覺良心不安,認為餐館不開發(fā)票就贈送飲料的行為使自己放棄了監(jiān)督國家稅收的權利、剝奪了公民無償為國家盡義務的權利,給自己心靈造成傷害,因此索賠1萬元。
但餐館表示,是胡女士在繳費時主動要求店內員工不開發(fā)票,給她飲料,員工無奈才照辦的。
此案經過公開審理后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對雙方提出了嚴肅批評。
法院稱,胡女士將自己貪圖不法利益歸咎于餐館,該理論不合邏輯,也沒有事實依據(jù),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朱燕)
【編輯:張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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