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去美容院做美容時,因認為美容師將“精油”滴到她的眼中,導致眼角膜破損,視力下降,于是將美容師和老板都告上法院。雖然美容師予以否認,但是河東法院認為舉證責任應該在美容師一方,由于其不能就此提供證據,所以一審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7月9日上午8:30,市民劉女士在本市一家美容院由美容師小凌做面部護理。劉女士說,由于美容師小凌把“精油”滴到她的眼里,造成眼角膜破損,視力下降,美容師當時也認為把“精油”滴入她的眼里,并帶她去醫院治療且交納了醫藥費。
為此,劉女士將美容院老板孫麗及小凌都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醫藥費及今后視力下降的損傷費,后期治療的費用等共計5萬元。
但是對此,美容師小凌卻表示,當天劉女士來到美容院后,由她使用“精油”按程序做面部、眼部護理,并沒有將“精油”滴到劉女士的眼里。當做完眼部護理十多分鐘后,在做黑頭、上面膜的時候,劉女士才講眼睛不舒服,小凌用潤潔眼藥水為她進行沖洗。如果發生后馬上沖洗,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庭審中,小凌稱并沒有將“精油”滴入劉女士的眼中,但并沒有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實。法院對此的意見是,劉女士在做護理前眼睛并無疾痛,她眼部疼痛是發生在小凌為她進行面部護理的過程中,所以,“精油”是否滴入劉女士眼中或者小凌的護理程序、手法以及所使用美容用品是否得當的舉證責任應在小凌一方,而小凌不能就此提供證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確定小凌對于劉女士的眼部傷病負有責任。
另外,雖然劉女士索賠5萬元,但是有依據的僅有690余元,孫麗作為小凌的雇主,應當承擔對她的賠償責任。至于以后可否向小凌追償,可依據雇傭關系另行解決。最終,河東法院一審判決孫麗賠償劉女士 690余元。(案中人物均為化名)(李國惠 通訊員 姚琳 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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