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強生風波”引起市民關注。目前,國外對日常用品中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的看法是,化合物是否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取決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條件。
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美國FDA就開始了對化妝品中的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進行監測。從1992年至1997年,美國FDA監測到一些化妝品中 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達79ppm,但美國FDA認為,這種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健康產生危害。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中規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時計算,工作環境中空氣里的1,4-二氧雜環己烷含量應不能超過100ppm的濃度。澳大利亞衛生局的官方網站對1,4-二氧雜環己烷的評估技術文件及推薦標準認為,日常消費品中(食品和藥品除外),1,4-二氧雜環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過100ppm時,在毒理學上是可以接受的。
而我國現有化妝品法規對甲醛和1、4-二氧雜環己烷物質的規定是,根據2007年衛生部頒發的《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化妝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許使用量為0.2%(口腔產品除外)(以游離甲醛計),甲醛禁止用于噴霧產品,指甲硬化劑中甲醛的最大允許使用濃度為5%(產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0.05%時,需標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對于嬰幼兒用產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規定。 1、4-二氧雜環己烷屬于化妝品中禁止使用物質。
另外,2007年2月,衛生部就現行化妝品法規中禁用物質的概念專門作出解釋,我國《化妝品衛生標準》和《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的禁用物質是指不能作為化妝品生產原料即組分添加到化妝品的物質,如果技術上無法避免禁用物質作為雜質帶入化妝品時,則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和《化妝品衛生規范》對化妝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記者 許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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