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明明在自己手上,賬戶卻莫名其妙地在東莞被刷了4700多元!昨日,廣州市民廖小姐稱,自己的信用卡在東莞被人盜刷,細看銀行提供的消費單據,刷卡時她正在上班,而持卡人簽名也變成“李強標”,并不是她本人的名字。就此,廖小姐認為銀行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而銀行方面表示,廖小姐要先填平卡債,之后查明是盜刷后再返還。
刷卡時間正在上班
據在廣州天河區上班的白領廖小姐介紹,3月2日傍晚6時許,她突然收到短信稱,其在東莞刷信用卡消費了4700多元,她仔細回想自己并沒有這筆消費,遂與發卡銀行交涉。后銀行方面調出那張消費賬單,上面顯示是3月2日傍晚6時在東莞謝崗某百貨商店消費4781元,上面的簽名并不是她的名字,而是“李強標”。對此,廖小姐分析,很可能是有人克隆了她的信用卡盜刷,而且,根據消費賬單上顯示的時間,當時她正在單位上班,公司可提供打卡記錄,絕對不可能在東莞。
對此,銀行方面認為,卡債已經形成,必須償還,否則要計息并影響信用,之后查明是盜刷后會返還款項!懊髅鞑皇俏一ǖ,憑什么要我來付?”對此,廖小姐很是不滿,目前已向警方報案,但因涉案金額不高,未予立案。據悉,事后該卡還有兩次在異地被刷,但由于該卡已被凍結交易沒成功。
查到盜刷人再退錢
就此,記者昨日致電涉事銀行客服部門,對方稱無論是否本人刷卡消費,如今這些錢已經成為持卡人的欠款,若不還會計息并影響信用等級和額度。即便確實是被盜刷,也要等警方來處理,在追查到盜刷人后,再將錢退還給持卡人。另外,百貨公司有責任的話,銀行可向百貨公司退單,成功的話也可以還款。
律師說法
卡被盜刷應是銀行丟了錢
廣州市經綸律師事務所吳義春律師認為,刷卡商家和發卡銀行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他說,盜刷人的消費簽名與持卡人簽名不符,這證明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費時未盡審查和注意的義務。雖然盜刷人很可能是克隆原卡并換上新的簽名,光看卡面簽名是一致的,但作為銀聯系統,銀行與刷卡商家的聯網顯然存在漏洞:一張銀行卡的持卡人應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兩個持有人,兩者的聯網系統顯然未對其進行識別。
另外,作為銀行方面,其與儲戶構成儲蓄存款合同,理應履行保管義務,并保證儲戶的使用安全。銀行自己發放并予以維護管理的銀行卡,居然能被他人克隆并正常使用,銀行本身即存在失職,應對其技術漏洞負責。同時,根據雙方的保管協議,儲戶的錢被銀行保管,即便被盜刷或丟失,也應該是銀行的錢丟了,而不是儲戶的錢丟了。(記者 黃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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