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生產隱瞞缺陷產品最高可處以50萬元的高額罰款。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向社會各界人士征求意見。據了解,這是首部專門針對缺陷產品召回的法規。
送審稿規定,經確認產品存在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缺陷產品,主動召回缺陷產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報告。
送審稿規定,生產者不得隱瞞或者虛報其生產的產品缺陷危害的事實,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質檢部門報告包括以下所有相關的產品缺陷危害信息:產品可能存在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缺陷信息;產品傷害事故信息;產品在國外發現的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缺陷情況。
根據送審稿,違反這些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還規定,缺陷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的,生產者實施召回的行動不免除其所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質檢總局還在相關說明中表示,藥品較其他一般產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發生傷害的風險嚴重程度和頻次都要高得多。對于一般產品適用的缺陷調查和確認以及召回實施的步驟、程序不適用于藥品的監管。因此,在本條例中對藥品、軍工產品予以排除。(記者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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