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婦女婚后20年要求離婚,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夫妻雙方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條件,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原告莫女士起訴稱,她本是廣西省忻城縣人,于1989年5月被拐賣至被告張某處,并在張某逼迫下于同年8月與其登記結婚。1991年12月24日生下一男孩,因她系被拐賣給張某的,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可言,而且婚后多年一直感情淡漠,無法交流,現在確已無法生活在一起,故起訴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婚生子由她自行撫養,由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并依法分割婚后財產。
法庭上,被告張某及其兩個哥哥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因張某視力有殘疾,思維也不是很清晰,故對法官的詢問很多時候都需要代理人代為回答。對原告莫女士被拐賣的說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不認同,他們說,莫女士來到北京后,是自愿與張某結婚的,不存在逼迫的情況。雙方結婚已20多年沒有大的矛盾,為了保證家庭和諧和社會和諧,不同意與莫女士離婚。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莫女士于1989年5月被騙至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堅村,并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雙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0年莫女士一直外出打工,雙方處于分居狀態。經過法庭詢問,婚生子表示愿意同父親張某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雙方婚后感情一般,且已長期分居,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條件,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表示愿意與被告共同生活,法院不持異議。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子歸被告張某撫養,莫女士負擔部分撫養費,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通訊員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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