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網站日前公布了關于修訂 《〈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中行政處罰的實施規定》的通知,其中規定,婚姻介紹機構雇傭他人充當征婚當事人的,屬于從事欺詐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最高可罰款三萬元。
該規定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確表示,婚姻介紹機構雇傭他人充當征婚當事人或者其它經證實為欺詐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行為,都屬于從事欺詐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一經證實,將予以責令改正、警告,并可處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從事一起欺詐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處以1000元罰款;從事兩起以上5起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從事6起以上欺詐性婚姻介紹服務活動的,處以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修訂后的規定中稱,明知征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虛假,而予以發布的(證明虛假的內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學歷、收入、住房等),應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每發布1例虛假征婚信息,處以10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非經營性行為,每發布1例虛假征婚信息,處以1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修訂后的規定還明確指出,未經征婚當事人同意,將征婚當事人的信息資料用于其它事項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發生1例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2例以上的,每例處以50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對非經營性行為,發生1例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發生2例以上的,每例處以300元罰款,但一次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記者 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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