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的部分產品于今年3月被檢出含有害物質二惡烷和甲醛,4歲孩子的母親史女士將強生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強生對有毒成分未進行標明,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此案經過推遲開庭后,今天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今天開庭后,一直未對“二惡烷”事件作出充分回應的強生公司進行了長篇答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強生公司律師指出,化妝品的成分是指: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的化學物質。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調查結果已經確認,強生公司未在化妝品中添加二惡烷和甲醛。因此二惡烷和甲醛并不是產品中的成分,國家有關化妝品標識的規定并不要求強生公司在涉案產品包裝上標注并非產品成分的微量二惡烷和甲醛。
強生公司表示,調查結果顯示,強生嬰幼兒洗浴產品中甲醛的指標均符合標準規定,對人體無害。涉案產品中含有的微量二惡烷是隨原料帶入的,目前技術上無法完全避免,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潔類產品都可能含有二惡烷雜質,涉案產品中檢測出的二惡烷遠遠低于安全值,不會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不要求生產廠家以警示方式進行有關標注,因此強生公司沒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權。
原告方對此表示,多年來史女士一直為兒子使用強生公司生產的嬰兒香桃沐浴露,該產品包裝上從未標明含有二惡烷和甲醛。二惡烷和甲醛是對人體有毒的化學物質,不論其在該產品中的含量對人體是否“安全”,均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讓消費者知情。史女士的起訴不是跟某一個企業過不去,此案反映了一個社會現象:現在各種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無處不在,一些企業對此秘而不報,造成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恐懼與日俱增。所以,無論是合乎標準或是非法添加的,只有廠家標明了,消費者才能知道,才有選擇權。消費者需要從產品標識上了解所含成分的信息,包括對人體可能有害到什么程度,才能決定是否購買和能否放心使用。(記者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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