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普陀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 “黃昏戀”財產糾紛案, 70歲的李教授與46歲女友于女士相戀七年未修成 “正果”,他拿著一張長長的消費清單,要求女方還錢。記者從本市普陀、黃浦、靜安等法院獲悉,近年來,諸如此類的財產糾紛不少,一些老人為防發生財產、贍養和繼承等糾紛, “黃昏戀”往往只戀愛不結婚,可仍產生了不少糾紛。
據法官分析,老人搭伴養老卻不愿意領結婚證,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財產問題, “黃昏戀”老人容易擔心結婚后各自的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懷疑對方跟自己結婚是不是想要圖財產等; “黃昏戀”雙方多有成年子女,再婚涉及到財產分割,許多子女也擔心利益受損而阻止父母再婚;二是生活習慣問題,老年人性格、生活習慣難以改變, “黃昏戀”有時比年輕人更難磨合,不少人會選擇先同居 “觀察觀察”,不急著結婚。
然而,這種不受法律保護的“搭伴養老”關系,是否真的能夠防止糾紛發生呢?家住靜安區的張阿姨就因為沒有與老伴登記結婚而后悔不已。
張阿姨今年64歲,離異后帶著女兒租房生活多年, 4年前結識了比自己年長7歲的吳老伯,兩人情投意合,于是她搬到獨居的吳老伯家。顧及雙方子女感受和將來財產繼承問題,他倆沒有登記結婚,張阿姨掏了好幾萬元裝修房子、添置家具。去年,吳老伯身患重病臥床不起,張阿姨盡心照料、一天也沒離開過,不久前老伯去世了,他的兒女立即翻臉,吵著要趕張阿姨出門。受到雙重打擊的張阿姨痛苦不已: “我現在無法尋求法律保護,所有苦惱只能一個人往肚子里咽。”
法律界人士認為,搭伴養老是一種不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受法律保護也無法避免糾紛,老人還是應該走正常的婚姻道路。至于老人們普遍擔心的財產問題,建議通過 “婚前財產約定”和 “財產公證”等法律手段加以解決。(記者 欒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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