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先生與7歲兒子經親子鑒定排除了親生父子關系,遂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撤銷購買房屋中兒子的份額。日前,楊浦法院經審理,判決童先生與妻子離婚,所購房屋歸童先生。
1999年4月,童先生與小梅登記結婚,次年1月,小梅產下一子,一家人十分高興。2002年,童先生與小梅購買了房屋,還把兒子也作為權利人登記在產權證上。但好景不長,小梅常以加班為由晚歸,童先生發現她與其他異性交往,兩人起了矛盾。2006年初,小梅執意與童先生分居,這讓童先生對兒子的身世產生懷疑。果不其然,親子鑒定排除了童先生與兒子的親生父子關系。童先生與妻子矛盾大爆發,他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小梅賠償精神損失。
審理中,小梅對親子鑒定的結論不表異議,但稱不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也不同意退還孩子的撫育費。她還稱,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贈與孩子三分之一產權,童先生不能單獨要求撤銷。她要求房屋全部產權歸自己所有并帶孩子居住,愿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價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梅在與童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下孩子,現孩子與童先生無親生父子關系,小梅對此無合理解釋,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諒解,使童先生感情受重創,小梅對此有過錯,法院準予雙方離婚,小梅賠償童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返還孩子撫育費4.4萬元。
至于房屋,童先生基于孩子是親生的,才將三分之一產權贈與他,現經鑒定兒子非其所育,故要求撤銷贈與,法院認為童先生屬于對贈與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依法可撤銷,遂判決房屋歸童先生所有,支付小梅相應的折價款,小梅帶孩子另覓住房。 (虞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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