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歲的小磊怎么也沒想到,父母為了讓他出國留學,傾盡所有積蓄,卻不料遭遇黑中介騙人又騙錢,損失人民幣近21萬,還白搭上了兩年時光。然而在小磊采取法律手段的時候,方才獲知,已過了除斥時期,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他要求中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近21萬元的請求。
2001年,高中剛畢業的小磊對外界充滿著新奇,因父母都是公務員,家里條件尚可,于是一家三口決定送小磊出國留學。他們通過廣告介紹找到了一家留學中介公司。公司謊稱有兩個赴德國公立大學免費留學的名額,小磊可以先讀語言班,后讀不萊梅港國際大學。中介公司還承諾:小磊只要通過德國大學的預科考試就能進入德國大學預科學習,如果小磊通過德國大學考試后未能進入大學預科學習,中介公司將退還全部已收申辦服務費(含報名注冊費)。在中介公司的百般慫恿下,小磊憧憬著美好的未來,義無返顧的踏上了留學之路。
然而,讀了兩年后,學校已面臨破產倒閉,小磊發現自己讀的不萊梅港學院并非宣傳材料所說的正規公立大學——“不萊梅港國際大學”,而是一個私立的繼續教育機構,文憑也根本不被認可。小磊無奈回國,在沉寂4年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卻早已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法院沒有對小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一中院通過分析此類案件,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1、中介廣告天花亂墜,虛假宣傳國外大學入學條件;2、利用信息不對稱,隱瞞甚至夸大國外學校真實情況;3、留學中介魚目混珠,不具備資質或跨地區經營;4、留學失敗退款難,未能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此,一中院申訴庭康樂法官建議:1、慎重、理性地對待出國留學,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首先,切勿跟風趕時髦,片面追求“洋學歷”。一定要結合自身的經濟條件、專業情況、語言基礎、心理素質等,權衡利弊后再做出選擇。其次,切勿輕信“中介廣告”,正規的國外大學,都有著一定地評價標準,需要通過嚴格的入學考試,不是花錢就能進。要通過教育行政部門等渠道充分了解留學院校的資質、教學水平和質量、留學政策、學習及生活環境等相關情況,避免進入“野雞大學”。
2、要認清中介機構資質情況,盡量選擇經過資格認定、信譽良好的正規留學中介。凡經營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得到公安部、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的批準,“三證”齊全:取得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中含有“留學中介服務”字樣的營業執照,并按規定交存備用金。而且能提供與國外教育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在華招收學生的授權書及中國對外使領館教育部門對海外合作教育機構的認證書。
3、審查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責。注意協議書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提防中介不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單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留學中介的責任包括幫助申請人選擇國家和學校、準備材料、簽證培訓、安排接站、住宿等,可以說直到學生入學后,中介的責任才算完成。
4、防止學費黑洞,審查收費標準及退款條件。中介為吸引客戶,往往在開始只介紹學費和中介費,一旦客戶覺得能夠承受,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便接踵而至,而且大多都承諾“不成功則退款”,但實際上在協議當中卻“暗藏”著許多不退款的事項,因此,消費者在簽協議前,要仔細審查協議條款,與中介明確收費項目及退款事由,防止其“高收費”、“亂收費”和“不退費”,并妥善保管收據憑證和合同協議,以備不時之需。
5、一旦受騙,要及時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銷之訴。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為1年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不及時行使將導致撤銷權的消滅。比如上述案件,申請人發現就讀的不萊梅港學院(ICB)并非宣傳材料所說的正規公立大學--“不萊梅港國際大學”,而是一個私利的繼續教育機構,文憑也根本不被認可。該學院于2003年12月宣布破產并關閉,申請人得知被欺詐后并沒有及時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銷之訴,直到2007年2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早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因而法院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劉慧 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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