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 反腐敗不僅要重視正面的推動,而且也要關注克服反面的阻力。檢察日報日前刊登署名“柳惠政”的文章,指出反腐敗工作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須徹底鏟除那些阻礙反腐敗的力量。
文章認為,這些阻礙反腐敗的力量,具體可以歸納為“十種現象”:
設立禁區。沒“來由”地劃定禁區,劃定特等人群,不知不覺中形成腐敗的“特權地域”。具體表現為:有些部門不能查,有些人員不能查,尤其是對于某些領導干部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即使發生腐敗問題也無法深入調查,致使其逍遙法外。
內部處理。某些單位對內部發生的問題瞞案不報,內部消化,表面看一派廉潔氣象,但是由此卻隱藏了可怕的犯罪黑數。
泄露舉報。將信訪信件、舉報信件中關于被舉報人腐敗犯罪問題以不同方式泄露給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因而提高“警惕”,作好防備,同時也使不少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
通風報信。一些前期調查材料透露給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有條件銷毀證據,對抗調查。這種情況還導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潛逃。
設置調查障礙。發生了問題卻不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或者封鎖消息來源,或者調離相關人員,導致無人協助調查,或者干脆制造假賬,等等。
托關系說情。求人去說情,也就會影響辦案的進展和效果,對查辦案件工作形成阻力。當人情作用足夠大時,很多案件也就難以調查下去了。
避重就輕。對腐敗犯罪分子以功掩過,以教育代替處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或者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曲線保護。對被調查的腐敗分子給予輕微處分,或者借機調動,或者先免職后復職,或者搞明降暗升,被處分者甚至可能因“禍”得福。
提拔“問題”干部。一些干部竟然能夠在被紀檢監察機關甚至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同時被不斷被提級提職,于是很多監督失效,自然保護了腐敗分子,產生“腐敗有功”的怪現象。
懲治失效。職務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在審判時僅獲判較輕處罰,或者是在執行期間受到“特別”保護,于是提前減刑,依然可以逍遙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