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2日電 原湖南建材工業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湖南雪峰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廳級)王德元先后被評為“湖南省優秀企業家”、“全國優秀經營管理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勞模”等,并享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特殊津貼,1994年被提升為副廳級干部,并連續當選湖南省第七、八屆人大代表。然而,這位在仕途上紅極一時,在榮譽上登峰造極的名人卻一步步走向墮落的深淵———
今天的法制日報以《全國勞模蛻變成超級巨貪》對此作了長篇報道: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原湖南建材工業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湖南雪峰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廳級)王德元及其兒子王軍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被告人王德元犯受賄罪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公司老總被逮捕
2000年春節,雪峰集團已連續3個月未發工資,職工們焦急萬分。
4月初,當公司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到長沙請他回廠“統一思想,共度難關”時,他托辭去了深圳。在深圳,他幾經斡旋,“籌”到200萬元,一回到長沙,他便對這筆錢作出了“分配”:50萬元用于長沙雪峰大廈衛生間改造;50萬元用于了結與懷化某公司的一場官司;50萬元付給王軍(王德元之子,在押)的公司;另外50萬元作生產經營流動資金。職工沒錢過年,王德元卻把錢這樣“分配”,雪峰的職工聞出其中必有貓膩。春節剛過,便有幾位職工進省城、上北京控告王德元的貪污受賄行為。
2000年4月30日,湖南省紀委對其實行“兩規”。此后不久,湖南省檢察院、婁底市檢察院成立王德元貪污受賄案調查小組,經過3個多月的調查,發現了王德元大量確鑿的犯罪事實。很快王德元被正式逮捕。
狼狽父子巧取豪奪
1992年初,王德元第一次“踢開黨委鬧革命”,在未經廠黨委集體討論和研究同意的前提下,擅作主張,從企業“抽出”600萬元,到深圳炒地皮,后來這筆巨款如泥牛入海,被王德元一伙“瓜分”私占了。見工人無人敢過問此事,小試“牛刀”的王德元沾沾自喜。王德元撈錢成功后,膽子更大了,花招也更多了。在改革企業內部經營機制的幌子下,在長沙、武漢、株洲、深圳、婁底等地設駐外公司。這些公司后來成為王德元安插親信與親戚的“根據地”,也成為碩鼠和蛀蟲們侵吞雪峰國有財產和職工血汗錢的工具。
于是一場場權力與金錢的交易、一次次黨性與良知的拍賣,在見不得天日的陰暗角落里達成默契。王德元在職代會上大膽構想,擬建11層辦公綜合大樓,實現雪峰辦公現代化,擬建職工第四生活區,實現職工生活奔小康。
然而,直到6年后的今天,11層辦公大樓里面依然是空蕩蕩的,它已“吃”完了2000萬元的投資,6年前高價買回的電梯和中央空調至今仍安靜地躺在大樓角落里睡覺。而第四生活區,在職工全部付清集資建房款6年后的今天,只有5棟竣工,尚有5棟連樁基都未打。可憐100多戶職工交上血汗錢,苦等6年,連住房影子都沒見到。
隨著老子事業發達,兒子的生意也相應做大了,先是插手配備件“采購”,到后來,王軍成為雪峰集團物資采購的暗中“總代理”,雪峰的采購員則成了王軍的“提貨員”。王軍到底在雪峰賺了多少錢,自己也講不清楚,但有一筆賬可以算一算,雪峰集團每年要耗煤10多萬噸,平均50至60元一噸,就按50元一噸、每年10萬噸煤計算,起碼有500萬元的利潤。
1996年,在長常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建設期間,雪峰集團與該工程指揮部達成水泥購銷意向。王軍得知后,即向王德元提出通過他從中代銷,以牟取非法利益。王德元同意,并示意下屬為王軍與指揮部聯系。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遭到工程指揮部及雪峰集團個別領導的極力反對,但王德元父子我行我素,通過多種手段,最終使公路施工單位和雪峰集團均與王軍以他人名義設立的“長沙創立貿易公司”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由雪峰集團將水泥先賣給王軍的公司,王軍再轉手倒賣給高速公路施工單位,王軍由此獲取非法利益142萬余元。
模范人物誰來監督
王德元曾被評選為“湖南省優秀企業家”、“全國優秀經營管理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勞模”等,享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特殊津貼,并連續當選湖南省第七、八屆人大代表,沒想到竟淪落為人民的罪人。類似王德元的一些“先進”、“模范”還真不少。原湖南省建筑工程公司副總經理蔣艷萍,曾被授予模范干部、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卻貪污受賄近1100萬元;原河南省交通廳廳長張昆桐,曾是優秀黨員、廉政模范,受賄、挪用公款達110多萬元……
為什么一些出了名的蛀蟲、巨貪的頭上都曾頂著模范的光環?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楊體仁教授說,這在根本上是體制的問題,是體制上存在漏洞。從多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嚴重的走私、貪污行為,大多有當地干部的支持。一般的,在當上模范、先進人物后,與干部距離的拉近,使其更容易得到種種便利;而另一方面,少數干部也可從中得到相應的好處,這樣就可以擴大“模范”的便利和業績,從而形成了共同利益體。因為這些“模范”的業績有可能影響到地方財政及個別人的利益,地方干部的支持使“模范”更容易辦事。這樣,這些“模范”就更容易越軌。另外,現在一些模范人物的評選,有的是我們的領導在選,并無一套科學的評選機制。這種行政化的評選,盡管也會考慮業績,但主觀色彩較濃,往往包含了私人的好惡,而不是完全客觀地對人品、業績等進行綜合考評。一般而言,那些業績好、跟領導關系又不錯的就容易當模范。我覺得,選模范應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