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4日電 臺灣“勞委會”最近已經“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資格,對于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只要其家庭所得屬于“主計處”公布家庭平均所得的最低組,相當于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4607元,即可申請工作,因此只要臺灣配偶收入未達29214元,大陸配偶就可出外工作。
此外,根據“立法院”上周初審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也已放寬到臺結婚的外籍配偶只要獲準居留就可同步取得工作權,不需另外申請許可。可見在大陸配偶及越南新娘等外籍配偶人數不斷增加下,臺灣當局的相關工作規定也不得不逐漸松綁。
根據規定,大陸配偶取得居留權后,即可自由工作,但其取得居留身份至少約需8年時間,在此之前,大陸配偶的工作資格嚴格受限,引發不少民怨。經過大陸配偶多方陳情,臺灣“勞委會”最近終于修訂“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放寬大陸配偶工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