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6日電 日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發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等三個項目的征求意見稿,請各地注協提出意見。三個項目將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審計報告(修訂)》除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等外,還將"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刪去。修訂者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
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目前,法律界與注冊會計師行業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法律界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不應是過程的真實而應是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有鑒于此,將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刪去,并在相應的條款中加上"對所發表的意見負責"。
《持續經營(修訂)》提醒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注冊會計師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要求,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復;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其原因;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