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7日電 進入2003年,新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簽署了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第2號和第3號,“令箭”直指洗錢犯罪。據悉,三個行令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經濟時報》今天發表題為《反洗錢打出組合拳》的文章指出,這意味著自3月1日始,企圖透過金融機構把“黑”錢洗“白”的支付交易將受到嚴密監測。
1月13日、14日、15日,中國人民銀行連續頒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2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反洗錢處后,制定和頒布這三大反洗錢法規,曾被視為構建中國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
有資料顯示,中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并報央行備案,應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并對下屬分支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進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根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屬于大額支付交易,今后都將受重點監測。金融機構必須對15種可疑支付交易行為進一步核查。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屬于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的是: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以轉賬、票據或銀行卡、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交易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進行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其中,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共有20種外匯交易屬于可疑外匯非現金交易。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進行審核、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于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公安部門并報送外匯局分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