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3日電 “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一個司法解釋如是規定。
新華社報道,這個司法解釋名為“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這個批復能夠使刑法的相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更加準確、有力的貫徹執行。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該負責人說,這一規定體現了對這類主觀性強、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行為給予從重處罰的原則。
“長期以來,只要行為人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就一律以強奸罪從重處罰。”該負責人指出,刑法的這一規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主觀要件,這種“客觀歸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罰適用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該負責人說,新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刑罰適用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同時還體現了“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不知”。對于批復中的“明知”,他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
“批復”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的一種,和“解釋”、“規定”一起,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具體法律問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
中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