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7日電 就反洗錢問題,暨南大學金融系博士生朱寶明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提出,要防止洗錢犯罪的發生,不僅重懲治,更要重預防,尤其是制度和法律上的防范。
朱寶明認為,中國應該盡快制定《反洗錢法》,《反洗錢法》中需要進一步明確反洗錢的定義和范圍(也就是洗錢的概念),確立反洗錢機關的設立模式、性質、職能及在金融機構中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官員。明確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上的義務,如臨柜人員的責任、交易報告等,這些措施必須用法律加以明確。同時注意避免和刑法等法律的沖突。如中國刑法119條規定的洗錢罪只有四種上游罪,而洗錢行為涉及的犯罪的范圍遠大于洗錢罪的范圍,而國際趨勢也表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圍也日益擴大。
建立中國反洗錢情報收集和分析的專門機構和機制。應該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中國金融犯罪情報收集和分析中心。中心承擔的主要職責是:要求金融機構向其報告大額現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對報送的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對可疑金融交易,報金融監管部門調查,對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機關報告。中心可利用計算機等技術,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進入該網絡進行調查獲取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建立我國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該會議負責反洗錢工作統一協調。討論、研究和制訂我國反洗錢的戰略和政策;定期磋商有關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通過各部門和分工合作,形成強有力的反洗錢機制。
嚴格實行儲蓄實名制。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所以成為洗錢的重要場所,與資金進入銀行時的不透明和不加限制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儲蓄存款實名制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防范洗錢犯罪的一條基本措施。
修改銀行保密規定,建立報告制度。洗錢犯罪分子之所以洗錢得逞,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銀行保密制度固然有其存在價值,一旦為犯罪大開方便大門,損及社會整體利益,就喪失(至少是部分喪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應予以改革。改革的重點是建立金融交易報告制度。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特定的金融交易向有關部門報告,通過金融機構和司法機關的合作來防范和打擊洗錢。但同時應該注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在已經公布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獎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大量的報告中找到有用的情報,還有大量的工作去做。
這位博士指出,針對洗錢犯罪多利用先進技術和先進技術裝備的金融機構進行犯罪的特點,中國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部門用先進的電腦網絡技術打擊和防范洗錢犯罪。同時密切關注中國乃至全球的巨額資金流動情況及時發現線索,提前預防。美國財政部1990年建立的“打擊金融犯罪網絡”(就是這樣一個聯合了財政、銀行、稅收、司法部門用先進的技術打擊和防范洗錢的專門機構。(楊明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