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29日電(記者 劉長忠)打折、返券、免費服務、贈禮品,消費者真是撿到了天上掉的“餡餅”?錢款當面未點清,商家可否“概不負責”?促銷活動發生爭議,商家才有唯一“最終解釋權”?對于商家制造的種種謎團,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天對近幾年因購物消費爭議進行一一破解,并歸納出九大購物“謎團”。
一、贈券。“買100送50,特例品,恕不參加活動”,這是商場在節假日搞促銷活動時的聲明和廣告,但商家送的這50元,不能直接消費,必須滿足商場規定的附加條件后,才能消費,然后又得到一些購物券,接著再去買,當消費者手持購物券去買化妝品、首飾和電器時,卻被冷冰冰的告之“特例品,恕不參加活動”。商家就是這樣不斷刺激消費者的欲望,按照商場設置的循環購物套路。
二、獎品。有些商家在有獎促銷活動中,將殘次品或劣質品當獎品,贈給消費者,還振振有詞的說:“獎品是無償贈送的,質量問題概不負責”。有的則將三無產品、過期食品或假冒產品混在獎品中變相銷售。消費者在使用這些獎品時,常常因質量問題造成煩惱甚至遭受人身傷害。
三、免費。免費品嘗、免費試用、免費拍照和免費贈送等等,這是精明的商家又一促銷術,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消費者一旦進入了商家設定好的免費程序,常常難以自拔,這個程序的終端仍是有價消費。如免費為消費者照相,消費者卻被告之照片的底片不能拿走,版權屬于經營者,若消費者想得到自己的相片底片,每張要付多少錢。消費者做免費美容,當進行到一半時,被告之這個產品不免費,那個產品需花錢,免的只是服務,讓你不得不乖乖掏錢,否則就無法走出大門。
四、錢款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這是一些商家對消費者慣用的警告語,消費者與經營者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后,各自都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經營者因疏忽大意將錢款算錯,多找了錢,是不是消費者也可引用這句“離柜概不負責”,來規避責任呢?反過來說,若少找了錢,消費者是不是就該自認倒霉,而經營者就以聲明在先概不負責呢?
五、超市不找零。有些超市規定微機收款不找零,一律實行“四舍五入”無零頭,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去評理時,往往以超市的微機處理是總店統一聯網,要改動需經總店同意,難度太大,程序復雜,我們沒權利等理由搪塞。
六、超市小票不規范。在一些小超市,消費者得到的購物小票很不規范,有的無商品代碼,在沒有單獨給消費者開發票時,購物小票就是消費者的維權憑證,如果小票不規范,不顯示具體商品,超市完全可以逃避責任,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卻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七、10元錢以下不開發票。有的超市規定:購買10元以下的商品不開發票。想要發票必須消費者湊足10元,否則只能開一張收據。還有的超市雖然不在款額數量上限制,但開票服務是看到開低額發票就會一臉的不快。
八、超市存包丟失最高只賠200元。有消費者反映當自己的包在“存包處”丟失,去找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時,負責人讓消費者去看超市門前貼的告示:“手機、項鏈等貴重物品不予寄存,若不慎將包遺失,最高賠償200元。”這條規定消費者顯然難以接受。《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消費者寄存的皮包的價值有充分證據可以認定時,超市再以門前告示做理由,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抵觸。
九、最終解釋權。無論是商場打折、降價、贈券等促銷活動,還是飯店的優惠券后面,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對此次促銷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的話。如某海鮮飯店在促銷廣告中稱,“節日期間5折優惠”,當消費者去結帳時發現并未按5折計,服務員解釋為海鮮不打折,飲料、酒水不打折等等,消費者說廣告中并未列出這些商品除外,服務員指著廣告左下角一行小字說,本店有最終解釋權。
還有一位消費者請幾位朋友飯店吃晚飯,結帳時拿出優惠券去付款卻被拒收,理由是此優惠券只能在中午使用,消費者非常氣憤,說優惠券是別人送的,為了享受這一優惠特意約來幾位朋友,大老遠跑來享受的,卻因“最終解釋權”在飯店,不僅未享受到優惠,反而生了一肚子的氣。
我國的《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也就是說,經營者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常識作為參照對象,否則,借利用格式條款來獲取“最終解釋權”,達到欺騙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經營者“最終解釋權”的實質是規避法定責任、不履行承諾的擋箭牌。
中消協呼吁:市場監管部門在整頓和治理市場經濟秩序中,依法清理整頓不法商販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還消費者一個放心的購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