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九日電 從二00三年起,大眾媒體的公益廣告量不得低于商業廣告量的百分之三。
國家工商總局新聞發言人二十九日說,中宣部、中央文明辦、工商總局、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就“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發出的通知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據介紹,通知要求,廣播、電視媒介每套節目用于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全年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百分之三,平均每天在十九點至二十一點時段每套節目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這個時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百分之三;報紙、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于發布商業廣告版面的百分之三;發布商業廣告的互聯網站也要按照商業廣告百分之三的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服務)有關的內容;電視公益廣告畫面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顯示時間不得超過五秒,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秒;報紙、期刊、戶外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報紙、期刊、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