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九日電(記者劉長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天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
通知說,各有關單位要統籌合理安排好公益廣告的制作和發布。廣播、電視媒介每套節目用于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全年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百分之三;平均每天在十九點至二十一點時段每套節目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該時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百分之三;報紙、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于發布商業廣告版面的百分之三;發布商業廣告的互聯網站也要按照商業廣告百分之三的比例發布公益廣告。
通知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時,應當認真審核內容,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的,一律不得發布;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服務)有關的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對商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應嚴格遵守。
通知稱,電視公益廣告畫面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顯示時間不得超過五秒,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秒。報紙、期刊、戶外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報紙、期刊、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通知明確,實行公益廣告發布備案和檢查制度。各媒介單位每季度要將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對各媒介公益廣告刊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指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戶外、店堂、地鐵車站、交通工具發布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