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0日電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溫州市金融界首創存款保險“捆綁經營”,雖然在當地興起了“儲保熱”,但也引發了來自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爭議,他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是財政甩包袱,是讓大銀行出錢來解決小銀行的問題。
據悉,在民間金融活躍的溫州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溫州支公司與溫州市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日前聯合推出了這一儲蓄兼保險、利息作保費的服務新項目:每位儲戶在商業銀行存入1年期的1000元錢,保險公司將之產生的18元年息(已扣除利息稅),轉作保費,向儲戶提供1.5萬元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和1000元意外傷害醫療費。儲戶存1萬元,則保額增至10倍。而且保障從存款的第二天起即可生效,直至存款期滿。也就是說,1000元的存款尚未給銀行和保險公司帶來預期的儲蓄和保費收入效益,保險公司也“認賬”,允許儲戶“透支”享受1.6萬元的保險保障。一些有心人一算賬,發現這辦法比獲得同等保障而花錢投保要少支出28%-48.6%的保費。香港廖創興銀行常務董事藍利益對此發表評論說,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可穩定存戶心理,若有任何問題,小存戶可獲取賠償。
研究中國金融改革已經十年之久的國家宏觀經濟研究院的林志遠研究員也認為,存款保險體系具有自身獨特的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銀行體系的公信力,減少存款人在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的擠兌行為,防止個別金融機構倒閉的傳染性,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二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
針對國有大銀行一直認為成立存款保險公司是財政甩包袱,是讓大銀行出錢來解決小銀行的問題。不少金融界學者指出,在今后高度競爭的金融市場中,大銀行和小銀行的生存不僅有競爭,而且還有一個市場互補的關系,大銀行把錢批發借給小銀行,讓小銀行去進行地方市場的小規模投資,比自己直接進行或者設立一個鞭長莫及的分支機構進行遠距離的投資管理所承擔的風險成本和經營成本肯定都要小得多。因此小銀行的發展,有利于大銀行在調整改革之后,仍然可以分享地方市場的利益。如果受到外部金融危機沖擊,銀行業的問題首先會在小銀行暴露出來,如果沒有小銀行的緩沖,外部的沖擊會直接落在大銀行的身上。從目前來看,大銀行感到自己還很安全,原因是所有虧損都可以向財政甩包袱。但是銀行業的改革開放形勢,是國家財政要逐漸退出銀行,對大銀行和小銀行一視同仁,同等對待外國人開辦的銀行和中國人開辦的銀行,因此大銀行同樣會有存款的風險,所以同樣需要存款保險。(張銳)
背景鏈接: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特點:
———存款保險機構的治理結構。根據G illian G.H.G a rc ia(2000)的調查研究報告:在實行正式存款保險制度的67個國家中,38個是屬于政府機構,13個屬于私有化組織,16個為官方與私人的混合體。在存款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構成要反映利益相關的各方。在許多國家,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作為重要的出資人,是董事會的當然成員之一。參保的存款機構也有董事會代表。
———存款機構加入的方式。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強制存款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方式。在被調查的67個正式存款保險體系中,只有15個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險機構。美國對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以及所有領取聯邦執照的銀行和儲蓄機構采取強制加入方式,其它機構可自愿加入。
———存款保險基金的籌資安排。實行正式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設立有存款保險基金。正常情況下的存款保險基金來源有:(1)初始出資,即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出資以及成員機構一次性的入會費。目前共有50個國家的存款保險體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銀行的資助。(2)常規以及專項保費,即向受保機構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費。(3)保費的投資收益,一般是投資政府債券的收益;(4)清算倒閉存款機構而回收的資金。
———存款保險的范圍。可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范圍可以是境內所有存款機構,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機構。在現行的存款保險體系中,只有日本、奧地利等少數國家把境內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排除在存款保險體系之外。對于本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除德國、日本、意大利、挪威和芬蘭等少數國家提供存款保險外,一般不對其提供存款保險。
———保險存款的種類。一般包括活期儲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將同業存款、內部人存款和外幣存款排除在外。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G illian G.H.G a rc ia(2000)的調查研究報告:在67個正式的存款保險體系中,9%承保所有類型的存款,29%承保大多數類型的存款,41%承保某些類型存款,21%承保主要的居民存款;明確不被承保的存款類型有:外幣存款(25個國家)、同業存款(53個國家)、政府存款(29個國家)、內部人存款(27個國家)、非法存款(15個國家)、除居民存款外的所有其它存款(18個國家)。
———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由于實行完全保護所要求的基金規模和賠付金額巨大,大多數國家實行部分保護的存款保險。迄今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韓國、厄瓜多爾和墨西哥等為數不多的國家實行過完全保護的存款保險,而且除土耳其外,其它國家都是將完全保護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一種過渡安排,如韓國在2000年、厄瓜多爾和哥倫比亞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護,墨西哥將于2005年取消完全存款保險,日本也將于2005年全面恢復存款保險上限制度。(資料來源:中華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