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2日電 據新華社報道,“有人把10多萬億元國有資產看作是‘最后的晚餐’,而且認為這頓晚餐相當便宜。這種現象值得我們備加關注。”郭松海委員說,“以前曾經出現過一些地方政府出售中小企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我們一定要防止出現國有資產大蛋糕被瓜分的現象。”
一位民營企業家代表說,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十分關心將來一些需要出售的國有資產的定價標準,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可能獲得的利潤空間。但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更關心定價標準會不會太低,會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隨著國資委的成立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央與地方利益格局將進行一次大調整。作為地方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如何把握政策,這也是代表、委員十分關心的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清泰委員說:“如果出資人機構權力掌握不當或缺乏監督,比如出現爭先‘一賣了之’,或對經營者半買半送等情況,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對此,在改革中必須引起高度關注。”
另外,一些代表、委員認為,既然國有資產從本質上講屬于全體人民,就必須讓人民擁有知情權,讓利益相關者擁有參與權。“如果一些國有資產及其交易的信息,如總量、分布、所有者等等,不向社會披露,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買賣、交易的‘暗箱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將成為一句空話。”
如何保證國資委責任與權力的對稱性,也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問題。云南省經貿委主任劉紹忠代表提出,國資委成立后,管轄權得到了整合,不僅要管理資產,還要管理人、管事,職責很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使這一機構的責任與權力統一起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地方行使出資人職能時,還要注意保護不同投資人的利益。”許克振代表提出,在有中央投資的企業,中央投資的代表者應享受相應的權利,包括投資收益權、重大決策權與人事任免權。中央國有企業與在地方所投資的企業之間的關系,應當由公司法來規范。
代表們還建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牽涉面大,關系重大。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時,還應建立與之配套的有效的監督體系,通過法律、行政、社會等對國資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督,使國有資產管理走上健康有序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