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日電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民政部今天聯合頒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是國臺辦和民政部為了保障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規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正式實施,共分二十一條,對臺資企業協會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程序、會長資格、活動管理、經費來源和使用等做了規定。
臺資企業協會是以在祖國大陸登記注冊的臺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自一九九零年三月第一家臺資企業協會在北京市成立以來,在祖國大陸二十二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共成立了六十九家臺資企業協會。會員企業近兩萬家,占在祖國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
多年來,臺資企業協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在組織會員聯誼和交流、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濟信息咨詢服務、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有關困難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將有利于進一步保障臺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規范管理,加強服務,更好地發揮臺資企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促進臺資企業協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