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7日電 上海證券報消息,全國人大財經委《國有資產法》起草工作組組長劉儀舜日前透露,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的各級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公司,在未來經營運作中將被授予一些特殊權限。但這些特殊權力,必須等《國有資產法》出臺后依法行使。
劉儀舜說,根據起草完成的《國有資產法》,這些特殊權限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這些公司的對外投資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而不受《公司法》中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這一條的約束,這是國有控股公司特殊企業法人性質決定的。
二是這些公司經營的股權收益不再重復納稅。比如,當國有企業按稅后利潤將國有資產的紅利上繳到這些國資經營公司以后,國資經營公司將不再對這些紅利繳納所得稅。
三是這些公司的依法所得,即從子公司收繳的紅利以及資產變現收入不上繳國庫,而是留在各級公司用于直接再投入。這是實行稅利分流、分管、分用,"稅養財政,利活企業"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投資體制的改革。
四是這些公司可按規定程序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凈資產作抵押,在國內外舉債。
劉儀舜強調,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作為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代表,一無行政管理權,二無行業管理權,僅僅作為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代表,與其他非國有的國內外投資者一樣按《公司法》行使出資人的三項事權,即人事權、收益權和重大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