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日電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3月28日致信法制日報,正告社會上的一些“拉票者”,切莫利用換屆選舉時機賄賂人大代表為自己拉選票。
張學軍指出,這種行為不但違反了憲法和選舉法,而且觸犯了刑法,情節嚴重者,構成破壞選舉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他敬告社會上的一些“拉票者”:前車之鑒,后車莫覆,切莫賄賂人大代表投自己票。
附:張學軍檢察長的信
法制日報社:
眼下,我省各市縣區正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許多市縣區都面臨換屆選舉,人民代表們正在依法行使選舉權,選出人大、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或新老交替,或連選連任,只要是依法進行的,都是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中的正常現象。但是,要防止在個別地方個別干部中出現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就是個別干部為了謀取某個領導職位而進行非法活動,通過賄賂當地人大代表的手法,輕者請吃送禮,重者送錢送貴重物品,暗中約定要代表投自己的票。這種行為不但違反憲法和選舉法,而且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6條,情節嚴重者,構成破壞選舉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人們不要忘記:2001年6月15日,在我省和平縣的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原和平縣委副書記鐘洪茂,就是暗中使用送錢送拉舍爾毛毯的手段,賄賂縣人大代表投自己的票,致使黨委推薦的候選人不正常落選,自己則不正常當選,被縣檢察院查處,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但沒有當成縣長,而且連原來擔任的縣委副書記也被撤掉了,甚至連干部身份也丟掉了,還要被判刑,真是偷雞不著倒蝕了幾千把米,一失足成千古恨哪!前車之鑒,后車莫覆,要記住啊!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