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7日電 4月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沈陽“1·18”爆炸持槍搶劫運鈔車案。今天的遼寧法制報刊登文章,對“1·18”大案主犯的心理進行了披露。
經過10個小時的法庭調查,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彥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罪大惡極——這是對“1·18”案犯最精確的結語。“犯罪氣焰囂張,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為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沈陽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罕見地使用了3個“極”字、1個“特別”來總結犯罪分子的殘忍和狠毒。
然而,犯下如此嚴重罪行的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卻極其輕描淡寫地敘述了犯罪經過,仿佛這一切與他們毫不相干,第一被告人張顯輝的臉上甚至浮動著微笑,在他們眼里,人命輕如草芥,殺人如同兒戲,一個個喪失人性的扭曲靈魂,在庭審過程中慢慢顯現。
李彥波:張顯明差點斃了我
熟悉“1·18”案情的人都知道,張顯光(在逃,38歲)、張顯明(35歲)、張顯輝(28歲)是親哥仨,李彥波(29歲)、李彥斌(24歲,未參與“1·18”案,但參與了2001年持槍搶劫沈陽泉園郵政儲蓄所的案件)是堂兄弟,他們與張家哥仨又是姑舅親。
以普通人的想像,這五個人之間應該是“打斷骨頭連著筋”,關系好的掰都掰不開。可事實正好相反,每次作案得手后,這哥兒幾個為了錢的事都紅過臉,據張顯明說,原因是“都不相信就搶了那么點錢”。
2001年,他們在泉園郵政儲蓄所搶了80多萬元之后,張家兄弟給了負責看車(看管搶來的出租車,以備作案后逃跑時使用)的李彥斌4.2萬元,但不久張顯輝又從李彥斌那兒要回了3萬元。而且,張顯光和張顯明一直對李家兄弟的“能力”有懷疑。張顯光曾多次對李彥波說:“你能干(搶劫)就干,不能干就別干,到時候誤了我的事我就斃了你”。
在“1·18”案發現場,李彥波真的差一點被張顯明斃了。那天張顯輝引爆炸藥后,李彥波在現場找錢袋,張顯明沒看清,以為李彥波是經警,舉槍就想射擊,李彥波趕緊喊了一聲“二哥,是我”,這才免于一死。
錢搶到手后,幾個人開始“論功行賞”,因為張家三兄弟認為李彥波這次的表現還“湊合”、“不慌”,所以在李彥波自己提出要10萬元的情況下,他們破天荒地答應給李彥波20萬元。
既然一同作案的親兄弟都要明算賬,那么對待家里其他人也不能客氣。張家三兄弟從小生活動蕩,家境窘迫,至今,張顯明仍清楚地記得他9歲時和母親一起出去要飯的情景。但是貧困的磨礪并沒有使三兄弟發憤圖強,相反,到了能自食其力的年齡,三兄弟湊在一起研究的問題就是打家劫舍、吃喝玩樂。
張顯光的四弟弟曾經在煤礦工作,后來因礦難被砸死,礦里賠給張家4萬塊錢,就是這沾著弟弟鮮血的錢,也被哥仨逼著家人拿出來,轉眼就給揮霍了。鄰居們評價這哥仨說“已經沒有人之常情了”。
張顯輝:“如果不被抓起來,我可能已經結婚了”
與大多數暴力犯罪不同的是,張家三兄弟作案十分“專業”,收集信息、跟蹤目標、準備工具、分工協作,哥仨安排得“井井有條”。尤其是“1·18”大案,從最初有想法到最終實施,哥仨幾乎策劃了一年。張顯光、張顯明親自研制并組裝了爆炸裝置,哥仨還分別進行了爆炸實驗,用張顯輝的話說“爆炸弄不好,崩了自己就沒法搶銀行了”。
搶了錢就吃喝玩樂、沒錢了就再去搶,周而復始的搶劫——揮霍——再搶劫,用一句俗語形容,張家兄弟過著一種“作死”的生活。
2001年1月10日,張家兄弟從泉園郵政儲蓄所搶走了80多萬元,兩年的時間,兄弟3人就將這些錢揮霍一空。“該花的錢都花了”,張顯輝這樣解釋贓款的去向。
其實,那些“該花的錢”,除了購買作案工具(比如槍、炸藥),剩下的基本就都花在女人身上了。張顯輝用這些不義之財游弋于各色女人之間,但卻從沒動過一點真情。
直到“1·18”案發生之前,張顯輝才碰到了他的“真愛”,張顯輝說:“以前都是假的,只有這次才是真的。如果沒有這事(‘1·18’案件),我已經結婚了。”說這句話的時候,張顯輝的臉上現出一種難得的溫柔。
忽然之間,記者眼前又浮現出被害者血肉模糊的慘狀和家屬們痛不欲生的眼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追求幸福生活本是每一個人的人生理想,但是,在引爆炸彈的一瞬間,張顯輝可曾想到他最愛的那個女子,可曾想到他要炸死的人,也是另外一個人的最愛。(鄭燕、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