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今天公布。全文如下:
一、民航運價改革的必要性
(一)為了促進民航運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民航體制進行改革。民航運價改革是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必須與體制改革同步進行,以適應航空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航運輸業迅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旅客構成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民航國內航空運價的管理經歷了從政府嚴格管制到逐漸放松管制的反復探索過程。價格政策對促進民航運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由于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我國民航運價形成,在體制和機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主要表現在: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價格形式單一,不適應市場細分、旅客多層次需求的要求;管理權限比較集中,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發揮不夠;民航價格管理法規及市場競爭規則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市場秩序不夠規范。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四)指導思想:按照國務院國發[2002]6號文件精神,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總結、借鑒國內外民航價格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民航價格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航體制要求的民航客貨運輸價格形成機制。
(五)基本原則:一是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逐步擴大民航運輸企業定價自主權,通過合理價格競爭,優化資源配置;二是建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機制,鼓勵航空運輸企業降低成本,拓展航空運輸市場;三是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促進政府加強對價格活動的監督和調控,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五是適應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根據民航體制和企業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積極穩妥,分步推進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六)改革目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有限浮動、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的客貨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即政府根據航空運輸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航空運輸企業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
三、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的具體措施
(七)對國內航空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由核定航線具體票價的直接管理改為對航空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間接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民航總局,依據航空運輸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國內航空客貨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
(八)以1997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民航境內折扣票價(平均每人公里0.75元)、國內航線、國際航線國內段公布票價(平均每人公里0.94元)為基準價和浮動上限,以航空運輸企業社會平均成本為浮動下限。
(九)以調整后的平均每人公里0.75元作為國內各航線基準價,允許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外銷售國內航線客票時,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25%、下浮40%的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允許航空運輸企業仍按1997年頒布的公布票價水平,作為境外銷售國內航線票價的對外報價。
由航空運輸企業獨家經營的航段,只實行票價上限管理,不規定下限。
(十)航空運輸企業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引入多級票價制度,根據運輸淡旺季、購票時限、人數、特定消費群體、航班時刻、機型等因素實行差別票價,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并提前對外公布后執行。
(十一)對革命傷殘軍人(含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教師、學生繼續實行優惠票價。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內航班的票價優惠辦法,由民航總局制定。教師、學生乘坐國內航班的票價優惠辦法,在不超過對革命傷殘軍人優惠幅度的前提下,由航空運輸企業自行確定,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總局備案。
(十二)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航總局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適時對民航運輸社會平均成本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作為民航基準運價調整和監管的依據。
(十三)個別旅游航線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票價浮動下限的,由有關航空運輸企業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對方案執行過程中發現確實不合理的個別航線票價,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適當調整基準價。確需調整票價的個別共飛航線,各航空運輸企業意見不一致時,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
(十四)為促進航空貨運市場的發展,在繼續對民航貨物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國內貨運價格體系。
四、加強對國內航空運輸價格的監管
(十五)民航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過民航計算機訂座系統和艙位等級控制,對各航空運輸企業票價執行情況,實施監控。
(十六)由民航、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堅決依法打擊、取締暗扣銷售、非法代理機票的行為,實現對航空運輸銷售市場監管制度化、程序化。
(十七)航空運輸企業在一個運輸年度內,全部經營航線平均客公里票價收入,低于運輸企業社會平均成本的,有關部門應進行重點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十八)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銷售機票時,必須嚴格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制定或調整票價時,必須按民航總局規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形式,在銷售前7天對外公布各種銷售票價及適用條件。各銷售網點,應利用與民航統一訂座系統聯網的售票終端等形式,向購票旅客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種折扣票價的適應條件和價格水平等信息。
(十九)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銷售機票時,必須按照實收票款金額,據實填開機票。
(二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投訴舉報,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航空運輸企業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由民航主管部門依據《民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二十一)方案執行過程中,如出現航空運輸價格劇烈波動等異常情況,由國務院授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航總局,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等必要的緊急措施。
五、配套措施
(二十二)民航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授權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二十三)整頓規范航空運輸代理市場,航空運輸企業要嚴格按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代理手續費。民 航銷售代理管理辦法由民航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取消對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直銷售票網點的限制,鼓勵航空運輸企業建立、發展直銷網點;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大力發展互聯網售票、電子客票等銷售方式。
(二十四)由民航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適當減免航空運輸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航空油料價格的具體措施,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二十五)加強對運力引進和投放的宏觀調控,合理調整航線結構,促進航空運輸樞紐建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加快建立航線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優化資源配置。
(二十六)各航空運輸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