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9日電 中國《刑法》中涉及了對法定傳染病防治的內容,并有如下規定:
一是增加了新的罪名,如危害公共衛生罪,其中包括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罪;引起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在傳播嚴重危險罪等。
二是單位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情形有: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對傳染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衛生要求的;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行政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述所說的“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傳染病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三是“非典”作為一種新型的傳染病,已被衛生部列入法定的傳染病。從刑法的角度看,在防治重大傳染病的時候,如果出現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嚴重者可能觸及《刑法》,責任重大構成犯罪的,將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法律是國家規范人們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更是經驗的總結。“非典”即為傳染病,嚴格依法進行管理,就可能有效地進行遏制。所以,任何公民、醫務工作者和社會團體及單位等,都有義務承擔起法律責任。當然,那些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據健康報,作者: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