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一日電(記者王進昌)由中國原外經貿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發布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從今日起實施。
按照此辦法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外投資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取得出版物中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發行專業人員應取得出版物初級以上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有與批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期限不超過三十年。批發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三千萬元人民幣,零售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
該辦法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應先向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及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