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8日電 “非典”的肆虐給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機會去思考,在各種可能出現的緊急狀態下,法律如何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規范與授權?《法制日報》今天刊文指出,中國現行的法制已筑起一張系統的“網絡”,既為防止非典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又為有關部門分清職責、規范行為、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保障。與此同時,某些“欠缺”也漸漸顯露。
文章說,中國沒有在憲法中規定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律制度,也沒有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法,但是,卻制定了包括戒嚴法、國防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內的緊急狀態法律,這些法律都明確規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緊急狀態時期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緊急狀態時期應當受到限制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在接受該報采訪時指出指出,中國現行的有關緊急狀態的法律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緊急狀態法律制度不統一,每一個單行的法律只能適用于一種緊急狀態,一旦緊急狀態產生的原因復雜,就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緊急狀態下的指揮機制;
二是有關緊急狀態法對政府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規定得不夠清晰,特別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為政府隨意擴大行政緊急權力留下法律上的漏洞;
三是對公民的權利保障沒有底線,這樣造成了公民的權利很容易在緊急狀態時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濟。
莫紀宏研究員認為,應當在總結國外緊急狀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一是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緊急狀態制度,二是制定統一的緊急狀態法,規定統一的緊急狀態下的政府應急機構和應急機制。只有這樣,才能貫徹法治原則,保障政府在緊急狀態時期也能夠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資料鏈接:
3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禁止探視非典病人,曾與非典患者接觸的人士須于十日內每天向指定的衛生署診所報到,并開始在所有入境管制站實施檢疫申報措施;3月27日,宣布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停課;3月31日決定對疫情嚴重的淘大花園E座實施封樓隔離;4月10日,正式發出“家居隔離令”,對證實感染了非典的家庭實施隔離措施;4月26日,體溫量度措施擴大到所有入境口岸;大學停課、建立兩億元抗疫基金等措施,也相繼推出;
4月14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問題。會議要求制定相關行政法規,從法律上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機制的法制建設;
4月14日,衛生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各類衛生、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交通工具可能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傳播,嚴堵通過交通工具傳播非典型肺炎的渠道;
4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果斷將我國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國法定傳染病進行依法管理,每天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疫情;
4月14日北京啟動一級疫情控制措施;
4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各級計劃、物價部門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充分發揮價格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03年“五一”放假調休安排的通知,取消“五一”長假;
4月23日,北京市發布了對“非典”疫情重點區域隔離控制通告,要求對受到非典型肺炎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措施,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4月24日,北京市采取緊急措施,宣布中小學生停課。在此前,廣州、香港等也已先后宣布中小學生停課;
4月24,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防治非典指揮部,國務院副總理吳儀任總指揮;會議決定,中央財政設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基金總額20億元,從預算總預備費中安排;
4月28日,經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批準,全軍各大單位將緊急抽調1200名醫護人員支援北京市組建非典型肺炎收治定點醫院;
保險公司推出了投保200元保額10萬元的針對非典專項的短期健康險,投保人可以迅速獲得保障。經保監會批準,泰康、太平洋、光大永明等八家保險公司開始銷售針對非典的專項保險;(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