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0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今日的法制日報撰文指出,把反腐敗寓于政府法制建設之中,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必須深入思考的一個重要課題。文章指出,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就是要盡快研究建立包括“不能腐敗”的防范機制、“不敢腐敗”的懲治機制、“不需腐敗”的保障機制、“不愿腐敗”的自律機制在內的完備法律體系。
文章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了努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的問題——
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客觀要求
首先,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中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制定的,有的還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掌握一定權力的國家公務人員容易利用權力“尋租”,以權謀私、吃拿卡要、收受賄賂。另一方面,一些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拉攏腐蝕國家公務人員,就會產生腐敗。
第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客觀要求。中國政府在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已經作出了兩項莊嚴承諾:一是確保有關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的這類規范性文件)符合世貿組織協定和我國政府的承諾。二是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國統一實施。
第三,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腐敗。
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必須把反腐敗寓于法律制度之中
把反腐敗寓于法律制度之中,一定要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政府主導與群眾參與的關系。法制建設只有成為億萬人民群眾關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業,獲得他們認同、信任、忠誠,才能獲得真正的權威,才能具有普遍感召力,才能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
二是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政府要充分利用契約在整合社會關系中的重要作用,改變那種重審批輕監督、重管理輕服務、重制裁輕保護、重行政命令輕契約整合的現象。要把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三是權力和權利的關系。法制建設愈發展,權力愈受到規范和約束,權利就愈能得到保障和發展。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必須把規范權力、發展權利作為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
四是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制度建設的真正意義不僅僅在于直接解決問題,而在于為解決問題提供方法和程序。在制度建設上,必須把程序公正放在突出位置,徹底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舊觀念,高度重視行政管理的運行機制和操作規程,切實完善程序性規范,確保程序公開透明,具體明確。
五是立法與執法的關系。目前社會上存在的許多問題,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無法可依,而在于不少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執法不到位,執法體制不夠完備。
三、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必須逐步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權力授予、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
首先,要研究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權力配置,弄清楚政府權力哪些需要強化,哪些需要弱化,哪些需要交給中介組織,哪些需要交給市場主體,真正形成政府———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自律組織———市場和社會的三元社會結構;從而限制行政權力的無所不管,切斷行政權力的無處不在,轉化行政權力的無所不能。
二是要研究行政權力分解和制衡機制,防止行政權力過分集中,保證行政權力的授予和運行受到必要的監督與制約,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三是要研究行政權力運行的公開性,制定行政權力行使和運行必須遵循的正當程序,保證行政權力不僅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還要受到內部行使和運行過程中的制約和監督。堅持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聽證、協商、溝通等保證公民平等參與行政行為的各項制度,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把人民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度化。
四是要研究如何使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盡快建立健全政府責任體系,做到政府責任法定化,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防止權力“尋租”。
五是要研究如何進一步理順和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體制,特別要研究如何使現行的權力監督措施有效運行起來,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權力的腐敗。
六是要研究和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的發案原因和教訓,針對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特別是要研究完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相銜接的制度。
總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就是要盡快研究建立包括“不能腐敗”的防范機制、“不敢腐敗”的懲治機制、“不需腐敗”的保障機制、“不愿腐敗”的自律機制在內的完備法律體系。
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強化政府法制監督
在這一問題上,首先,要加強對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其次,要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這項高效、便民的內部層級監督制度的重要作用。